而且,一些
宪法环境条款不是规定在“权利法案”或“基本权利”部分,而是出现在“指导原则”章节,因而通常是不能适用的。[87] 因此,与国际文件[88]和州宪法[89]状况一样,适用性在国家层面上也是有争议的。然而,即便存在争议,这些条款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它们能够指导和授权立法,并为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定下基调。
越来越多国家的法院(尽管仍占少数)承认
宪法环境条款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性权利是能够执行的。下文将对其中一些条款作出评价,为保证地理上的多样性,作者选择了包含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代表。
1、《印度
宪法》
与其他国家相比,也许印度的法官更积极的探索环境与其他
宪法条款的法理依据来保障其公民获得健康、清洁的环境权。然而,司法的积极并不代表立法和行政也是如此。事实上,司法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也许正是意识到立法和行政在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中的缺位而作出的。虽然印度依赖
宪法条款的原因有很多,但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基帕尔(B.N.Kirpal)最近指出,“由于立法的简约和行政的疏漏,保护环境利益的责任经常落在法官肩上。”[90]
尽管印度
宪法在1976年修正后才明确关注环境质量,[91] 但印度最高法院早已通过旧
宪法第
21条规定的“生存权”将人权与环境联系起来。这项依据第32条和第226条能够适用的基本权利,表述却很简单:“非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92] 尽管如此,法院却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最高法院将其表述为 “无论发展达到什么类型什么范围,自然/生态的可持续都不会受到损害。”[93] )以及公共信托理论的基础。[94]
印度最高法院最近又降低了对诉讼资格的要求,这不仅增加了以第21条为基础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同时也为印度法官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创造了条件。[95] 基帕尔大法官指出,尽管面临着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缺位,公益诉讼“通常在解决环境案件方面更有效率,因为这些案件涉及的是社会而非个人的权利。”[96] 因此,“法院能够从解决环境问题而非仅仅是两造争议的角度看待问题。”[97]
此外,在涉及环境正义程序方面,基帕尔法官赞同降低起诉门槛,以“照管那些无人关注的利益,比方说,那些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接近高级司法机关的普通人。”[98] 事实上,法院一直小心谨慎的考量那些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的动机。在萨布哈什.库马尔诉比哈邦案(Subhash Kumar v. State of Bihar)中,印度最高法院确认了
宪法“生存权”包括了“为充分享受生活而免受水和空气污染的权利。”[99] 但在该案生效之前,最高法院又推翻了这项判决,因为它发现原告并非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基于“个人恩怨”提起的诉讼。[100]
观察家认为,印度的司法实践不得不加以缓和,因为“法院审判日程爆满,法官也清楚印度这样一个大国的体制改革不能仅靠司法来进行。”[101] 但鉴于印度的现实,在“行政低效的环境和立法粗放的情况”被解决之前,法院可能会继续赋予“蕴含于法律和
宪法司法解释中的印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以现实涵义。[102]
2、《菲律宾
宪法》
原告们成功依据菲律宾
宪法第
二条第十六款提起了诉讼。该条规定,“政府应当保护和促进人民拥有的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平衡和健康的生态。”[103] 在奥伯萨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Minors Oposa v.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案[104]中,孩子们通过他们的父母,以
宪法赋予的环境权为基础提起诉讼,请求取消联邦境内所有的伐木许可,一审法院以缺乏诉权为由驳回了起诉。
在上诉中,菲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并进行了重审。判决依据是清洁、健康的环境权,具体来说就是
宪法第
2条第16款。首席法官大卫(Davide)执笔了判决书,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没有任何障碍阻止他们(指儿童)为他们自己、他们同时代的其他人以及他们后代的利益提起诉讼。他们代表后代诉讼的资格是建立在维护生态平衡和建康环境的代际责任的基础上的。这种权利,如后文所详细阐述的,考虑了自然的规律和和谐。自然孕育了万物……更无需说,每一代都有责任为下一代保护自然的平衡与和谐,以使后代能充分享受生态平衡与和谐的生活。仅有的差别是,孩子们对于良好环境权的主张同时也构成了他们保护下一代环境的责任。”[105]
因此,为了其自身利益以及作为未来世代人的代表,原告有权主张公正的对待以及保护他们清洁、健康的环境之宪法权利。[106]
菲利西亚诺(Feliciano)法官持相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但在一些主要方面与多数人不同。他认为,尽管平衡、健康的生态权是基本的,但尚未足够具体到能作为诉讼的依据,并且,它本身也不是能独立实施的。[107] 他提醒法院不要冒险“进入未涉足过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制定的领域。”[108] 菲利西亚诺法官的观点回应了如上弗洛雷斯案以及如下将要讨论的美国州案例中提出的对于该权利的模糊性和适用上的担忧。
3、《哥伦比亚
宪法》
与印度相似,哥伦比亚法院找到了一条在
宪法中生存权保障下的可强制执行的健康环境权的道路。[109] 1991年生效的哥伦比亚
宪法第
11条规定“生存权不得剥夺。”[110] 然而,法院在实践中已经扩展了该条款的含义。[111] 在该条款通过的同年,某NGO代表居民通过“
宪法保护”(amparo)[112]提起诉讼,要求保护他们
宪法11条规定的免受沥青加工厂的毒害污染的权利。[113] 法院支持了该诉求。法院认为,与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相似,健康环境权是从生存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具体来说,法院意见如下: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和生活于健康环境,这应当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实现其他人类、经济和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承认,健康的环境是生存本身的必要条件,在破坏严重的环境里,权利实现只是一句空话。[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