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可采取的措施之二:对各占补贴措施进行全面的清理,增加任意性补贴。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从追求数量的粗放式的增长向集约型、追求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变。对外资企业的补贴不再是中国吸引外资以及促进外资企业本地化的有利工具,对中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没有造成外资的流失正是一个有利的证据。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笔者希望以此案为契机,逐步对相关补贴法律制度作出修改,以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那些确实需要予以补贴扶持的企业,可以利用WTO法留下的相关弹性,多采取一些任意性的补贴措施。另外,WTO争端解决需要时间,中国可以利用这些宝贵的时间进行相关制度的调整。
4.中国可采取的措施之三:以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为契机,要求美国逐步承认中国一些产品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到达美国全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目的。
对于同一产品是否能同时适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各国的法律对此问题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出版的《反倾销与补贴税手册》中规定,利益相关方可以针对同一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24]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对来自于NME环境下的同一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存在着较大疑问。因为对于NME国家来说,在对其适用反倾销时可能适用的是第三替代国标准,但在征收反补贴税却采用其国内正常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美国似乎正这样行为,美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产品同时进行了反补贴调与反倾销调查。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反驳既然在反倾销调查时不认可中国企业的成本,那么为什么在反补贴调查是就认定中国产品的国内成本是合理的呢?其实如果美方坚持要对我方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方认可我方企业的国内成本,从而为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正常价值认定采用国内成本的标准。
中国的补贴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中国的补贴问题,美国似乎现只是小试牛刀。美国认为虽然中国已向WTO通报了70多项补贴项目,但是这还是非常不完全的,例如,中国并没有通知由国有银行以及省级以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补贴。另外,中国通知了一些看起来属于禁止性的补贴,但其并没有承诺撤销这些补贴,同时一些看起来属于禁止性的补贴中国并没有通知WTO。[25]美国对中国的的汇率问题似乎也有打算通过反补贴措施予以解决的动向。对汇率征收反补贴税在美国并不是没有先例,在1950年美国就因汇率问题对乌拉圭征收过反补贴税。因而,中美之间下一步的补贴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中美之间的补贴争端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虽然我们可能需要对我国的补贴相关制度与做法做一些改变,但是中国应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突破点,寻求自己的利益。这需要加强对美国国内相关补贴立法、司法的研究以及多边层面补贴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正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初步尝试,同时期待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更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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