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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

  2.中国可采取的措施之一:逐步停止相关政策的执行并阻止指控方可能要求的补偿要求。
  DSU第3.8条规定,对在任何适用协定下承担的义务的违反“都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这样一种针对被指控成员的推定迫使其承担了进行反驳的责任,但是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成员方对这一推定反驳成功。在欧盟香蕉案III中,欧盟辩称美国没有向欧盟出口一只香蕉,因而其贸易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但上诉机构认为欧盟的辩称是站不住脚的,美国的贸易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对于中国而言,如果专家组认定中国的相关做法违背WTO的相关规定,要反驳美方没有受到任何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将非常困难。
  SCM第4.7条规定如所涉措施被视为属禁止性补贴,则专家组应建议进行补贴的成员立刻撤销该补贴。在这方面,专家组应在其建议中列明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对于何谓“撤销”,专家组在澳大利亚车用皮革案II中指出“撤销”一词并不仅仅要求采取一些将来的行动,它还可能意味着拿走或移出禁止补贴所给与的财政资助。[21]按照专家组的解释,第4.7条意味着一方不但需要停止其违法的补贴措施,还可能需要偿付(repay)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因而,对于中国而言,如果我们不能反驳美方利益受到丧失或减损,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证明美国利益受到的损害非常有限,以避免被专家组要求偿付可能判定的数量较大的损失。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将利益的“减损与丧失”等同与对国内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关系造成损害,起诉方必须证明被告方采取的措施与对相关竞争关系的负面影响之间存在清楚的关联性,[22]中国完全可以利用“清楚的关联性”标准证明美国所收到的损失非常有限。
  美方认为由于中国采取的上述措施促进了中国的出口,在2005年外资企业中国产品出口的60%左右,在中国加入WTO后,由于中国的出口补贴,使得许多亚洲公司将其最后的组装线移到中国。进口替代补贴挫伤了购买美国产品的积极性。中国的补贴损害了美国中小企业的利益,由于美国出口中国的90%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因而中国的补贴极大的损害了美国的中小企业。同时美国的补贴给中国带来了不公正的利益(advantage),由于中国的出口补贴,美国的产品很难与中国的竞争,同时中国的出口替代补贴为中国的范围广泛的产品提供了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如钢铁、木材以及纸张等。[23]
  但是从中国的角度来说,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补贴给美方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好处:(1)中国政府的补贴使得中国的产品价格降低,从而美国的消费者购买了更多低廉的商品,(2)美国所指控的中国的补贴措施所补贴的对象都是外资企业,这样的补贴受益者中最主要的应是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从中国政府补贴所获得的额外利润最终流失到美国等外方投资者。这并不存在美国所指称的损失。另外,美方称因为中国政府的补贴美国的中小企业受到极大的损害,但是美方并没有提供美方中小企业出口的产品类型与美方所指控的所补贴外资企业所出口以及所需求产品的同一性。按照中国外商投资产品指导目录来看,中国的外资企业大多都要求是具有一定技术性的企业,很难想象美国的中小企业都是中国这些外资企业产品的竞争者或是需求者。因而,美国所宣称的其中小企业受到极大的损害的事实并不成立。同时,中国在钢铁、木材以及纸张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其实是以中国廉价的原材料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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