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违反TRIMS第2条的规定,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谓的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东道国政府为管理外国投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通常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根据TRIMS解释性清单的规定,所涉措施包括以下两种类型:⑴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强制性或可予强制执行的措施。这显然应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令要求投资者采取的措施,如东道国法律要求投资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的做法,即属此类措施。⑵为取得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这是指那些并未强制要求投资者为某种行为,但他们若想获得政府给予的某种优惠之类的好处,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则必须采取的措施,即通常所说的投资鼓励措施。 那么美国政府所指控的措施是否属于该协议规定的措施,对此TRIMS协议作出了一个解释性的清单,其规定了5种违反第2条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列举并不是穷尽的。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生产要素时,中国同类产品具有优先权的行为属于上述投资措施之一,其违背了TRIMS协议的规定。[19]
中国的补贴措施是否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7.2―7.3段、第1.2段?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第一部分第7.2―7.3段其实是对GATT1994第3条、11条以及TRIMs协议相关条款的明确,禁止中国采取WTO法律规定外的非关税措施以及一些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从上面我们的分析来看,如果中国所采取的措施违背了上述WTO的相关法律,那么其也必然违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
(三)中国政府可能的应对
1. 中国政府能否反驳不能对NME实施反补贴措施?
从国际法层面来讲,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有任何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对NME实施补贴措施。在双边层面上,我们看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曾对中国实施过反补贴调查,但是在多边基础上涉及对NME是否可以实施补贴措施的情况这还是第一次。对于中国而言,其它WTO成员方是否可以对之使用反补贴措施呢?笔者以为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原因在于:(1)中国已加入WTO的SCM协议,如果不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中国加入这样的协议就毫无意义;(2)中国入世议定书明确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NME,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援引SCM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而SCM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20]当我们在多边层面对反补贴措施进行辩论时,我们就不能援引可以在双边层面上作为论点的对NME不能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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