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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

  WTO的SCM第3条规定的是禁止性补贴,其包含两种补贴行为:一为出口补贴,二为出口替代性补贴。那么美国政府需要证明的是中国的措施是否是出口补贴或出口替代性补贴。从美国政府的指控来看,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措施是“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分析法律上以出口为实绩的补贴,重要的是看规定补贴的相关法律条款是属于强制性还是任意性规定。从GATT/WTO专家组的实践来看,只有强制性规定才是违反WTO法的相关规定。[17]遗憾的是从相关法律的条文来看,美国所指控中国政府所采取的税收的减、免、抵、退等措施对于行政机构来说都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由行政机构自由裁量,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以及10条等都是强制性规定,只要外商投资企业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其必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补贴。而作为禁止性补贴的出口替代补贴是指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美国所指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都以采购一定的国产设备作为退、抵税的依据,以笔者的理解这违反了SCM的规定。
  中国的补贴措施是否违反GATT1994第3.4条?
  在韩国牛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违反GATT第3.4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相同产品;争议的措施是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以及使用等的法律、规章或要求;进口产品所受到的待遇低于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 [18]那么给与购买国产设备者税收的退、抵的法规影响了国外相同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使得国内产品的待遇优于了相同的进口产品,这违背GATT1994第3.4条的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的补贴措施是否违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2条?
  依TRIMS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均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对此又进行了阐释,其明确列举的应予禁止的TRIMS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通过贸易平衡手段限制进口,通过限制获得外汇手段来限制进口,以及出口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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