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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并不能得出“补贴法不能适用于NME”这样明确的论断。从本案来看,由于法律对于“补贴是否适用于NME”的规定模糊不清,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商务部的裁决是可接受的,美国的相关补贴法律并没有要求商务部必须对NME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是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明确美国的补贴法禁止商务部发起反补贴调查。按照美国最高法院在Chevron案所确定的判例以及美国宪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可接受的,那么这样的行政裁决就是合理的。[6]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明确禁止对NME适用反补贴法,但是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商务部对NME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是认可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如果当时商务部作出了对NME适用反补贴法,联邦巡回法院也可能予以支持。[7]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按照补贴法不能算出NME政府所赋予的资助的数额大小,因而不能对NME国家采取补贴措施。这一观点得到法院在其决定中所使用的宽泛语言的印证。[8]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商务部可能不能(could not)对NME适用反补贴法,其原因在于非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一些阻碍分析补贴实际情况的困难。[9]该观点着重于阻碍商务部以及法院做出采取补贴措施决定的技术因素。该观点认为其难以对NME实施补贴措施的原因是不能解决计算补贴量的一些技术问题,如计算的基准等。
   从美国国内现在的情况来看,似乎第一种观点逐渐占据上风。2005年6月商务部一位官员在写给美国会计总署的一封信中明确到:“并没有法律清楚地规定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际适用反补贴法。” [10]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突然宣布,美国商务部初步决定,将对中国生产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0%到20.35%的临时反补贴税。
  (三)中、美之间对美国国内补贴法的争议及解决
  在美国对中国提出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后,中国政府指出:“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NME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此次美商务部的初裁决定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明显与美国内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11]从上述发言可以看出,中美在以下几个问题之间存在争议:一为美国法院判例是否确定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立场;二为美商务部能否推翻其一贯做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中美之间存在对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不同理解。就中国的立场而言,对乔治城钢铁公司案采取第二种观点更有利。虽然美国法院对国内法院判决的解释肯定不是从我们的立场出发,但是第二种观点为我们寻找问题的突破口指明了路径,中国可以从法律与技术层面反驳美方的立场。从法律层面来讲,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当1897年美国反补贴法建立时,并不存在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因而国会不可能解决此问题。从此以后,国会对该补贴法进行了6次修改,但是对此问题国会并没有涉及。从以上情形推动,法院认为国会并不打算将反补贴法使用于国家控制的经济体。[12]从技术层面来看,我们必须强调在NME环境下,不能确认计算补贴的基准点以及补贴存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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