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
曹阳
【全文】
中美两个经济大国的相互依赖性逐步加强,在过去的20年间美国市场吸收了中国出口增长的22%,而中国也成为美国的第四大出口国,在2005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增长达到21%。据统计,2002至2005年的四年间美中经济增长额大约相当于世界增长量的一半左右。[1]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间发生一定的贸易摩擦是必然的。对于中国来说,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争端是正确处理中美贸易问题的关键。中、美之间的补贴争端是美国利用单边与多边手段解决中美争端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问题做深入的剖析有助于中国应对美国在补贴方面的进一步措施。
一、单边措施
对于中国的补贴问题,美国现阶段采取了两步策略。一是试图修改美国的补贴法以明确可以对非市场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二是在法律没有正式修订前,以行政措施应对中国的补贴问题。
(一)美国对补贴相关法律的修订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对于其国内的补贴法做了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相一致的修改。其最重要的修改是在其补贴法中加入了“补贴”定义,这一定义逐字照搬了WTO的SCM第1条的规定。[2]与SCM一致,该法案对于补贴的认定基于“财政资助”以及“利益的赋予”,但是该法案并没有明确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NME)能否适用补贴措施。由于对这一问题国会一致未予以明确,对NME是否适用补贴措施问题上,商务部、法院以及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为了让国会对此事有一个明确的态度,2005年7月14日,由众议院议员Philip English牵头提出了H.R. 3283号议案,该议案又名《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该法案于2005年7月26日获得众议院通过。虽然该法案还未经过参议院的表决,但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参议院的通过是迟早的事。该法案提出最主要的目的是对NME明确适用反补贴法。正如该法案的理由部分所说,商务部部分(in part)拒绝对NME适用反补贴法的原因是其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因而需要对1930年关税法的701(a)(1)部分进行修改,在“国家”之后加入“包括NME”以明确对NME适用反补贴措施。
(二)美国行政、司法机构对NME是否适用补贴问题上的发展及动向
对于NME而言,美国联邦法院在乔治城钢铁公司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乔治城钢铁公司案)一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3] 1984年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指控捷克对碳钢棒出口实行补贴,同年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NME,其原因在于在NME中不能找到资助(bounties and grants)的存在。[4]投诉方不服,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了商业部的裁决,其认为美国的相关法律允许商务部对NME采取补贴措施。[5]美国政府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1986年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商务部的判决。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国际贸易法院将补贴法适用于NME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是错误的,它认为关税法对此的规定是相当模糊的,在美国关税法303节中并没有对资助(bounties and grants)有明确的定义,因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此模糊问题,法院认为商务部的理解是正确的,商务部认为NME給与出口产品的利益不是关税法303节下的资助(bounties and grants)不是不合理的,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是对裁量权的滥用。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出不能对NME适用反补贴措施,因而对于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美国国内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