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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深化县级依法治理

  一提公正司法,就很容易让人想到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的那句十分精彩的话:“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对司法公正重要性和枉法裁判危害性的形象概括。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是民众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它对争执的判断是最具权威性的,民众权益最终能不能得到保护,取决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司法。法院的这种特殊功能,要求它必须成为社会公正的化身,成为社会良知的象征,必须要一碗水端平,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官进而百倍地相信法律。司法枉法裁判,往往导致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等于堵塞了人们最终说理的渠道,群众求告无门,有冤无处诉,自然会由对司法人员的失望转变为对整个法律的失望,这种对法律认同感和信任感的丧失是极可怕的,它可以导致一个国家和民族犯罪猖獗、道德沦丧、世风日下。所以,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司法公正绝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其灵魂和生命;对于国家来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整个社会走向崩溃的罪魁祸首;对于每一个县来说,大量的案件集中在这里审理,司法部门是一个重要的窗口,人们从中可以直接看出象征着公平和正义的天平是不是发生了倾斜,天平的每一次倾斜,都会给一些人造成终生难以抚平的创伤,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所以,依法治县,首先要解决司法腐败这个大问题;司法公正,应该成为依法治县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
  就目前来看,司法机关的大多数工作人员素质是好的,是能够公正司法的,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离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还有很大差距。群众对司法工作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司法腐败。很多时候,一件司法不公案件,一件本不复杂却让群众往来奔波几年甚至十几年才纠正过来的错案,不是不公在司法人员不懂法上,也不是错在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上,而是一些司法人员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犯罪,是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是群众有理没处说,法官有法不执行,对这样的“衣食子女”,群众尤其感到不能容忍和深恶痛绝,也使得司法机关的形象变了模样,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现依法治县的主要障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从这些广为流传的话中,可以看出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这似乎是法官的无奈,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做为准绳,永远是正直的、无私的,社会上的说情风何以如此严重?是不是说不说不一样,如果说不说一个样,甚至说不如不说,说情风何至于到这种地步?!所以,根子还在司法人员身上,在于某些司法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在执法中使天平倾斜了,把人们引上了投靠山、甩金钱、托亲情的邪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司法公正是人心所向、社会所依,要遏制司法腐败,保证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公开审理案件制度,将案件审理置于广大人民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其次是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好刑法中关于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规定,加大循私枉法、徇情枉法的查处力度。
  一旦司法公正得到保证,群众盼的就不再是“清官”、“黑脸”,而是法律。有了争执首先想到的不会是上访或去找“焦点访谈”,而是请个律师到司法机关要说法,这是依法治县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重要标志。
  依法行政,依法治县的关键——三论深化县级依法治理
  依法行政为什么说是依法治县的关键?道理很简单,这是由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所处的地位和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机构多,管理范围广,一个县的管理活动主要靠它进行;行政机关和群众联系最直接,是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的领域;行政机关权力最活跃,国家80%的法律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有赖它贯彻实施。如果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依法治县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快速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这些都给行政执法留下了一定的自由空间,或者说增加了一定的随意性。如果不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目标,产生不公正、不公平和腐败现象,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由此来说,依法治县,首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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