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李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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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候,大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出了许多条条框框,诸如一些地方提出了“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等等。笔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既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就应该全国一盘棋,而不应该成为哪一个省、市的土政策。应该农村、城市、各个民族一个样,体现公平;应该农民、干部、穷人、富人一个样,体现平等;应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虑及家庭和社会风险,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体现科学。从社会调查和一些统计资料来看,这些细化了的“法律法规条件”和“具体办法”,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容忽视的问题。综合考虑,建议将其修改为“无论何种情况,不管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准许生育两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子女。”
首先,独生子女风险太大,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一些独生子女父母老无所依。自2002年开始,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就曾经多次称:“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据统计,每1000个出生婴儿中,约有5.4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人在55岁之前死亡。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农村地区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57万之多。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天灾人祸总会使一些人过早夭折。尤其现在,不可考虑因素、恶性事故越来越多,据有关单位报导,近10年来,全国中小学生平均每年死亡人数为4万左右,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原因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高达100余人。2005年6月,黑龙江宁安县沙兰镇中心小学在罕见的洪灾中,有105名小学生被夺去生命,其中独生子女占了56%。由于癌症等顽疾、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以及猝死,成年人死伤比例也在不断增加。某省两个区殡仪馆每月火化的数字表明,50岁以下的青壮年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5%左右。一般来说,这个年龄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他们的离去,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无异于塌天之祸,尤其是年迈的父母,后半生永远没有了自己的亲生骨肉,家庭永远没有了天伦之乐,那种欲哭无泪、绝望至极的感觉,无论怎么说,都是人世间最大的悲剧。这类事情的发生常使一些独生子女父母心有余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