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今世界上最典型的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由裁判者行使职权来掌握和推动诉讼程序。从诉讼效率、程序的正当性等多方面考量,二者可谓各存利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种诉讼模式都是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化的过程,经由不同的法律文化培育至今,因此二者的背后都形成了相对特定的诉讼文化和相配套的一系列诉讼制度。如果脱离了其赖以生存的诉讼环境,仅仅对两种模式进行学理的比较和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技术上的评价则无疑是没有实践意义的。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大力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加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突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立法的技术规范上更是要认真学习和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精髓所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结合起来,是修订
刑事诉讼法不二的选择。本着这样的原则,在鉴定体制、检警关系、证据开示等一系列问题上都会获得突破性认识。
三、尊重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与立足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国家之间,不同法系之间,都在不同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世界法律研究的优秀成果。特别是最近几十年来,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法律交流日益频繁,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条约相继制定生效。如果一味地固守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无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则无异于清代的“闭关锁国”,对国家法律的发展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往往要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传统等多元因素的制约。
刑事诉讼法在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面前应当何去何从?对待这一问题,论者主张:既不能为了固守我国现有的国情而对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成果完全视而不见,又不能置我国现实国情于不顾,全盘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要力求在尊重国际刑事诉讼法律发展与立足我国国情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具体说来有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