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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汪建成


【全文】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主讲人:汪建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11月7日(周三)晚 19:00-21: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419教室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的适用法,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立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大前提。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流行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就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要推动司法改革,就要打破宪法体制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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