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汪建成
【全文】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主讲人:汪建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11月7日(周三)晚 19:00-21: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419教室
一、尊重
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刑事诉讼法的母法;
刑事诉讼法是
宪法的适用法,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立在现行
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
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大前提。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流行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现行的
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严格遵照
宪法的规定就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要推动司法改革,就要打破
宪法体制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尊重
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修订
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在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
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
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如果为了修订
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
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但是对
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
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
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
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
宪法精神于不顾。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行
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这是尊重
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