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胜利——南京大屠杀受害人日本胜诉有感
周永坤
【全文】
1937年12月13日,8岁的夏淑琴在一天内痛失7位亲人,自己身中3刀幸免于难。那一幕惨剧被美国牧师约翰•马吉拍入纪录影片《南京暴行纪实》,《拉贝日记》中也记录了她的不幸遭遇。1998年12月,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出版了右翼分子代表人物松村俊夫编写的《对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一书。书中诬陷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的“假证人”。日本另一右翼分子、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也通过该社出版了由他编写的《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一书,对夏淑琴这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见证人予以否定。
2000年11月28日,夏淑琴分别起诉松村俊夫和东中野修道,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与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列为第二被告。后此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2006年8月,玄武区法院第一法庭最终宣判,夏淑琴胜诉,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东中野修道针对此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他在2006年6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当场撤诉。之后,夏淑琴提出对方名誉侵权的反诉。前后共历经四次庭审。
2007年11月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的社长都没有出庭,只有代理律师到场。而夏淑琴有十几位中外律师出庭,很多日本市民也赶来支持她。下午三点半,即日本东京时间下午四点半,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了宣判,最后形成四点判决意见:认定被告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对夏淑琴构成了名誉权侵权;认定展转社的出版行为和东中野修道的执笔行为违法;认定东中野修道书中所写的七八岁小女孩死掉的内容是不存在的;判决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共同承担对夏淑琴350万日元的名誉权损害赔偿,同时判决东中野修道单独赔偿夏淑琴50万日元,共计400万日元。《夏淑琴赢了》,《扬子晚报》2007年11月3日。
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背后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我只想分析其中的几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第一,许多媒体都说这次的胜利是“中国人的胜利”,这样说对么?回答是“当然是”,但是,仔细想想又不是。为什么?因为在这场诉讼中,中国人与日本人并没有“真刀真枪”地干;而且说“中国人的胜利”,容易被理解为“日本人的失败”,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如果说是“日本人的失败”,无法解释这一判决是日本的法庭作出的,也无法解释同样是日本人开会庆祝这个正义的判决,而在中国却还没有看到开会庆祝,相反,夏淑琴在中国的法院是告了四年才立的案呢!其实,依照我的理解,胜败的不是中国人和日本人,只有原告和被告。原告是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受害人夏淑琴,而被告则是加害人那邦日本右翼作家及出版社,法庭的判决是一个主持正义的行为(起码是部分,至于道歉,我不知道是不是需要,因为赔偿了还不是“被告”错了么?同样,我也没有功夫去查,“道歉”是不是日本民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还请识者教之)。因此,回答又不是“中国人的胜利”。那胜利者是谁?是法律,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
第二,法律是什么?我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判断告诉我们,我们这一法观念是偏见。如果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日本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庭,怎么会判决中国人胜诉?判决自己的国民败诉?莫非败诉者是日本的“被统治阶级”?这无疑是荒唐的。这告诉我们,法律是正义,法律是(应当是)人类意志(如果是意志的话),而这个意志具有“可反身性”或者“可对象化”。这又回到了康德与黑格尔。我们的司法考试现在还这样要求应试者背那个“反法律”的“法概念”,这是非常可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