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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与身份的财产化

个人资料与身份的财产化


J.E.J.Prins著 于庆生译


【摘要】本文表明,虽然人们经常主张,赋予个人资料以财产权是与对隐私的大陆的、人权为基础的进路不一致的,但是,欧洲的体系显然为财产权模式提供了空间。然而,进一步分析发现,存在着对于这一进路是否确实提供了实现对个人资料更高层次的保护的前景的疑问。鉴于类似无所不在的电脑应用,个人资料的使用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经济和制度化环境(institutionalized settings)中,并被其所构造。因此,本文建议,资料保护机制必须沿着与认同有关的控制和知名度的路线,而不能以个人资料的所有权为基础来构建。
【全文】
  一、引言
  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评论家和一些组织(其中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电子新领域联合会[2])已经主张,个人应当为他们的个人资料的使用获得公平的补偿。鉴于个人资料之保护非常昂贵并且极为缺乏,而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很浪费并且低效的事实,评论家主张,我们应该考虑以个人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如果市场被允许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最后,将会减少隐私的侵害。[3]
  已经提出的支持保护机制的财产权视角的论证中有许多出自美国。关于这一视角和进路是否能够解决个人资料保护的迫切问题,在美国之外很少有相关的讨论——鉴于欧洲对于隐私保护以人权为导向的进路,这一事实是完全不足为奇的。本文的目的就是为这一辩论加入欧洲的观点。它将表明,虽然人们经常主张财产权的设定是不符合隐私之以人权为基础的进路,但是欧洲体系似乎为财产权模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然而,分析也将表明,虽然赋予个人资料以财产权可能有某种吸引力,但是出于修辞的目的,关于这一进路在技术普遍化的当今社会是否将提供对个人资料更高层次保护的前景存在着疑问。
  二、人权和个人资料的财产化
  关于赋予个人资料以财产权的利弊,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论证。[4]除了持有具体批评观点的评论家,还有一些从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指出,在那些将隐私作为人权来评价的法律体系中,这种进路是没有前途的。它认为,借财产权来保护隐私是典型的美国处理问题的方式。[5]相比之下,欧洲关于隐私保护的辩论要对这个论题采取人权的视角:(商业)财产权的概念不能被赋予隐私,因为隐私由于他们的人格而属于个人,并且就其本身而言,这一权利不能被放弃或转让给他人(无论因为商业的还是其他的原因)。同时,人权被认为是紧密连接来构成和维持一个人的个体完整性的。因此,它们被视为不可商品化的权利(non-commodifiable right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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