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成常规科学研究的“新范式”[29][5](p.9)
公法学是一门常规科学,它“坚实地建立在一种或多种过去科学成就基础上的研究,这些科学成就为某个科学共同体在一段时期内公认为是进一步实践的基础。”[30]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进路是公法学研究的传统范式,它强调以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大多主张部门公法学研究应当同时运用一般方法与适合本学科的方法,基本上异口同声地将诸如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称作具体的研究方法。这种范式将研究的主题集中在公私法的划分、公法体制环境、公法理论基础、公法范围、公法利益基础、公法主体、公法的制度变革、公法与法治、公法与宪政、公法文化、公法责任、公法救济等许多方面,无疑已经成功地将公法学构建为社会科学的“常规科学”。[6](p.150)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着偏向公法分论,存在重点轻面、浅尝辄止、流于说教等诸多严重问题,构成了对这一传统范式的危机。因此,统一公法学应时而生,成为公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托马斯·库恩认为,作为一个新范式必须符合两个重要条件:其一是新范式必须看来能解决一些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著名的和广为认知的问题;其二是新范式必须能保留大部分科学通过旧范式所获取的具体解题能力。[31]无疑,统一公法学都充分满足了这两个要件。一方面,统一公法学并非对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简单地修补或扩展,而是在一个新的基础上重建该研究领域的过程。这种重建改变了公法研究领域中某些最基本的理论概括,如公法的界定、公法的核心概念、公法的利益基础、公法的价值、公法的维度、公法关系和公法学科体系等等,这些问题恰恰是传统的研究范式中所忽略或无法深入的主题。另一方面,统一公法学并不否定传统公法研究专门化的趋势,更不打算对部门公法的研究进行“完全的替代”。“对公法规范进行整体性研究,并非要取代现有的各部门公法学科,而是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各部门公法学科;并非要削弱公法学的现有研究力量,而是要进一步整合和提升公法学研究力量;并非要在各部门公法学外独树一帜……”[32]正是这种开放、诚实而又理性的学术自觉性,使得统一公法学可以保留了旧范式所具备的对许多具体公法问题的解题能力。
五、结语
“历史向我们提示出,通向一种坚实的研究共识的路程是极其艰难的。”[33]鉴于此,笔者再一次对统一公法学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了证成性研究,其目的也是旨在增进共识,为公法学进一步研究的构建基础。当然,必须承认,“真正的科学理论不是呆滞的‘冥思苦索’的结果,也不是把一些假设中所包含的逻辑含义加以敷衍的结果,而是从事实出发又不断回到事实中的观察、推理和验证的产物。”[34]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理论体系的统一公法学,其真理性有待于将理论创新转化为实践创新来检验,这也正是统一公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显然,统一公法学作为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双重属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条确定的道路。尚不确定的是,在诸多热爱公法理论的探求者中,谁又将迈出这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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