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理性:符合社会科学的一般规律
从经验层面来看,统一公法学的理论符合社会科学的一般规律。“一切知识或事物,若就其真正的源头来说,确实是一种唯一、整体而无分的事物,甚至其中更无任何冲突、矛盾、分别或断裂可言。不过在另一方面,当我们一旦述及于此一源头性之事物时,实际上,它业已与人的存在之间,处于某种形式性的分别或冲突的情况中了。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进展,实际上,即在于一种永不休止之分别性关系系统之展现与奔赴,而趋向于此一真源头之终极性存在的导源上。”[17]而当前部门公法学的研究正是处于一种“冲突、矛盾、分别或断裂”的状况,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而“学者阶层的真正使命: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18]统一公法学的提出者正是遵循了公法知识系统化的这一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力图回归到公法学“整体而无分”的理想境地。
(三)新颖性:促成公法知识的全面重构
统一公法学的新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该理论的思想独创性毋庸质疑。在公法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公法学的研究是割裂的,公法研究的格局和体系只是片面强调其规范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学科界限,严格禁止权力运作的交错盘结,从而使得各部门公法学科独立发展、相互分离、画地为牢,公法学对整个的公法现象缺乏整体性考察和深层次透视,处于一种支离破碎的无奈之中。而统一公法学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与协作,推动公法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条块现状,勾勒一幅统一公法学的宏观美景,无疑在中国乃至在世界法学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性意义。其二,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视角非常独特。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视角既非宏观层次,也非微观层次,而是中观层次。《统一公法学原论》是国内外第一本对
宪法、行政法、
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公法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的学术著作,试图建构起一种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公法学总论的学科体系模式,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这两方面的独特性使得形成全新的公法知识成为现实可能。
(四)价值性: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逐步接受
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一经提出,就在学界引起较大反响。《法商研究》于2005年第3期专门开辟了“‘统一公法学’若干问题研讨”专栏,姜明安、杨解君、王广辉、于立深等一批老中青学者撰文对此予以深入探讨。之后,杨海坤、朱维究、薛刚凌、沈开举、熊文钊、莫于川、郑贤君、杨科雄、毕可志、王仰文、田文利、李兵、潘波、殷玉洁、何泽峰等一大批公法学者或通过讲座或撰写文章,对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或探讨、或解读、或评析、或建议、或商榷。[19]与此同时,在 “中日公法学研讨会”等许多学术会议上,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都受到国内外与会学者的较大关注;在与台湾学者的学术交流过程中,翁岳生、刘宗德、董保城、李震山和廖元豪等公法学也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兴趣,并对其中的许多观点形成了共识。另外,《统一公法学原论》一书被作为“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目来出版,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这一理论主张逐步被认可。可见,理论界的广泛参与与实务部门的逐步认可使得统一公法学的现实影响力正日益提高,并将对我国的法治实践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