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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的创新与研究范式的突破——对统一公法学的证成性阐释

  (四)如何“统一”?
  这是统一公法学者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基于how而展开的设问,也是当前比较难以回答的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是基于对“统一”作动词理解所衍生的误解。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它是一个假问题。“统一的公法学”是统一公法学者所倡导的理论追求,是一种发展的最终结果,它并不能否认为了实现这一结果存在多种渠道与途径的可能。而选择哪种渠道与途径就是如何“统一”的问题,它实际上是“如何实现统一”的简化表述。为了避免用词重复造成歧义,它实际上可以转换为一个“如何建立(或构建)”统一公法学的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回答就是:遵循统一公法学所倡导的研究进路。但是,这样简单化的处理自然不能使质疑者信服,也非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因为,它又将转换成“什么是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进路”、“如何遵循统一公法学所倡导的研究进路”诸如此类的问题,走入同义反复的语言游戏。因此,有必要对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进一步阐释。
  三、认识论:公法理论的创新
  唯物主义认知论认为,人的认识是对客观事物能动的反映过程。起初是感性认识,感性认识积累多了,经过思考上升为理性认识,即形成观念、思想和理论。统一公法学也是经历了这样的认知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理论。所谓理论,是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一种理论认识。“科学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产生并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证明的理论,是客观事务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11]可见,体系性是理论的外在标志,真理性是理论的内在标准。所谓理论创新,是指“由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运用新思想、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对社会现象包括人的精神世界进行独特的具有超越性质的理性加工,并将这种加工成果成功转化为社会财富的科学探索活动。”[12]可见,新颖性是理论创新的本质属性,价值性是理论创新的外在功能。从体系性与真理性来看,统一公法学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新颖性与价值性来看,统一公法学已经满足了原始性理论创新的学术标准。
  (一) 体系性:具有比较严谨的内在逻辑
  “破碎的公法知识就像一面破碎的旗帜,虽然可以迎风招展,但它的权威性和象征意义已经失去。”而“经过逻辑思维训练和范畴重构的中国公法学,最终目标是超越教科书,形成一个严谨的公法知识体系。”[13]统一公法学者主张重塑公法学理念,重铸公法理论基础,重建公法学范畴体系,并进而初步描绘了壮丽明晰的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美好图景:以平衡论为学科体系的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利关系为学科体系的主线,以统一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总论,以部门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分论,构建一种全新的、开放的、总论与分论珠联璧合的公法学学科体系。[14]就具体的公法知识生产而言,应当以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等主要内容来确定研究对象,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形成理论基础,以公共权力这一元概念及其派生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为主体确立范畴构架。[15]可见,尽管统一公法学的知识体系还不庞大,但毋庸质疑的是其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因为,“‘体系’不是强调规模,而是强调逻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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