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理论的创新与研究范式的突破——对统一公法学的证成性阐释
韩春晖
【摘要】本文是对统一公法学的证成性研究。全文以统一公法学的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从理论标识、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来进行证成性的阐释与研究,解读其理论内涵与脉络。并且认为,作为一种认识论,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标识已经确立,其理论体系基本形成,是一种原始性的理论创新;作为一种方法论,统一公法学具有了自己的研究进路,其研究视野非常独特,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全文旨在最终表明:统一公法学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凝练,而且是一种方法论的指导。
【关键词】统一公法学;认识论;方法论;理论创新;范式转换
【全文】
一、引言
统一公法学经历了“提出—建立—应用”的跨越发展,彰显出它从理论主张到理论体系、从理论创新到实践创新的认知过程。[①][1]在2003年第5期的《中国法学》上,袁曙宏教授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是整个公法学界乃至世界公法学界呼吁跨越部门公法围栏的第一声嘹亮呼喊。嗣后,袁曙宏教授又与宋功德博士潜心研究两年,于2005年9月出版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一书。该书从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机制设计和方法等五大方面,进一步构建了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标志着统一公法学作为一种逻辑自洽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基本形成。[②]之后,袁曙宏教授以及团结在其周围的一批年轻学者更是对统一公法学的持续发展倾注满腔学术热情,于2007年3月出版了《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一书。该书在对统一公法学理论体系自身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化完善的同时,并尝试以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视野、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来对具体的公法问题和公法现象进行应用性研究,表明统一公法学开始从理论创新转化为实践创新,开始成为影响法治实践发展的现实力量。
当然,统一公法学也遭到了一些非常富有挑战性的质疑。如有的学者指出:“统一公法学的构建,至少面临两大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是制度支撑上的实践问题;二是方法论证上的理论问题”。”[③]本文以统一公法学的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从理论标识、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来进行证成性的阐释与研究,解读其理论内涵与脉络。并且认为,作为一种认识论,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标识已经确立,其理论体系基本形成,是一种原始性的理论创新;作为一种方法论,统一公法学具有了自己的研究进路,其研究视野非常独特,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研究旨在表明:统一公法学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凝练,而且是一种方法论的指导。
二、理论标识:核心概念的确立
“统一”是该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其他公法学者与之接触的第一影像,是该理论的外观标识。就当前的法学界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概念。但是,正如洛克指出:“说某观念新奇,是最恐怖的指控。……无论何处,刚出现的新观念的真理,很少会被多数人同意;它们常受怀疑,不为别的理由,就因为它不同凡俗。”[④]同样,统一公法学者因“统一”这一概念也遭遇到不少疑问,需要予以阐释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