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意义和途径

  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3、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5]
  其二,限制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规定。[6]《行政强制法(草案)》进一步将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和强行进入住宅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归入法律保留的范围。[7]这样,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只能设定法律保留以外的行政强制。而且,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强制必须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前提下为之。如果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得再增设行政强制。
  至于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其运用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则更仅限于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和对财物的扣押。而且,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事项必须属于“地方性事务”,同时必须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国务院对相应事项尚未制定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为之。如果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已制定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相应事项已制定了行政法规, 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不得再增设行政强制。[8]
  其三,限制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的“滥”,不仅表现为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滥”,而且表现为行政强制实施权的“滥”。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不仅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予以限制,而且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予以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不得利用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
  至于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施机关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相应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相对人不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该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
  (二)规范行政强制的程序,防止行政权滥用,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强制权滥用是对人权威胁最严重(甚至超过行政处罚权滥用)的行政权滥用,[10]而导致行政强制权滥用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强制缺乏正当法律程序。所以,《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最重要的任务即是为行政强制确立正当法律程序,以规范和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行政强制法(草案)》通过程序设置规范和控制行政强制权行使的主要途径有三:
  其一,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制约权,以权利制约权力。在这方面,《行政强制法(草案)》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进入公民住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或事后立即通知相对人家属实施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强制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6小时内补办手续。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告知相对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的,相对人有权拒绝。行政机关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亦必须告知相对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的,相对人有权拒绝。[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摧告书,相对人收到摧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此外,相对人有法定事由的,可申请行政机关中止或终结实施行政强制。[1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