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屋拆迁问题
吴小红
【全文】
在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而其中发生的各种房屋拆迁纠纷,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在《
物权法》出台之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关房屋拆迁的实施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的主要依据就是2001年国务院颁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这一条例的规范设计以及调整方式颇受诟病。《
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而且根据目前的安排,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将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正是以《
物权法》为基础的,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法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授权立法,因此将来国务院制定拆迁法规也必须以《
宪法》和《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出现相违背的情形。
一、《
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乃是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
物权法》中并没有直接对房屋拆迁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其中涉及房屋拆迁的有关征收或征用法律规范主要有第
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
四十四条和一百四十八条,根据这些法律规则的内容设计,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