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推定形式。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者,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实行推定,受害人在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之后,就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自己举证证明。举出自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况,将在下节免责事由中说明。
三、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免责事由
(一)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法律依据,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上述规定,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实行两个推定,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受害人只要证明了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后,就不必再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自己的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的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
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而言,似乎责任太重,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对此,应当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总结,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