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
杨立新
【摘要】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都做了新的规定。这一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有何影响,怎样执行新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在实践中应当怎样处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本文依据新《条例》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进行了论述,并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何种对策,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免责事由
【全文】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是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即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始为构成。(13)另一种主张认为针对医疗事故的特点,其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当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主观过错须表现为诊疗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过失须发生在医疗护理工作中,须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5个要件。(14)
这两种主张并没有原则的分歧,只是表述的方法不尽一致。从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叙述的原则出发,仍以传统的“四要件说”来表述,是可行的。
(一)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15)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