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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兼析业务判断规则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衡平

  
【注释】参看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第389 页。 
   汉密尔顿:《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381 页。 
   汉密尔顿:《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384 页。 
  参看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53 页。 
  参看 布莱恩R 柴芬斯: 《公司法: 理论、结构和运作》,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338~339 页。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54 页。 
  Robert Charles Clark , Corporate Law , Little , Brown and Company , 1986 , pp . 124 —125. 参看张民安: 《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第398 页。 
  美国《标准公司法》8. 30 款以传统的疏忽术语规定了注意义务, 但没有试图限定业务判断规则的范围。但是, 官方评论承认在法律规定之外还有规则的存在。参看 汉密尔顿:《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386 页。 
  如1994 年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5 条, 199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1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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