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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兼析业务判断规则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衡平

  1. 业务判断是董事的固有权限。从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来看,董事所享有的与公司的业务活动和事务有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来自选举他们的股东,公司法通过强行性规则的设置,授予董事与公司及其财产有关的广泛权力。可见,业务判断是董事的法定权限,由此而衍生出来的业务判断规则也应当理解为对董事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假定,而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免责条款。业务判断规则明确地赋予了董事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的免责,鼓励董事在本着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以普通人的善良、谨慎管理公司事务,而无需因决策风险所导致的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而裹足不前,换言之,业务判断规则为董事发挥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及公司的运作效率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 
  2. 业务判断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更多地是被法院视为从举证责任角度为董事所提供的一种保护方式。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规则,实践中,法院对经营判断规则的援引,实际上是一个假定,即假定公司董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是以熟悉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相信所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在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法院将尊重董事们的经营判断,而以事实推翻这一假定的举证责任则在原告。也就是说,法院在援引业务经营判断原则时,出于司法谨慎的考虑,法院一般推定所讼案件中的董事决策同时具备了以下要件:(1)所涉案件系商业决策的争议;(2) 董事对诉讼争议不具备个人利害关系;(3) 已履行了忠实义务;(4) 已履行了注意义务;(5) 并无滥用裁量权之情事。除非原告能反证证明上述推定的不正确,否则,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将被维持。业务判断规则可以被认为是法院从举证责任角度为董事提供的一种保护方式,它通过假定的情形,由法院在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中裁决董事是否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 
  3. 业务判断规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补充。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术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善良”、“谨慎”作出全面的定义是不现实的,需要通过新的方法来诠释其中所包含的内容。从实体义务和责任来看,业务判断规则不仅包含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原则性要求,也包含了对违反这一义务的归责原则,业务判断规则与董事的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着一种补充关系,仅仅将业务判断原则视为一项程序规则,则可能有悖于该原则意在“保护”而非“纵容”的初衷,因此,对业务判断规则所包含的评判标准内容的适当表述仍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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