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董事注意义务的适用
与忠实义务比较,注意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董事的经营管理,这种经营管理一般表现为董事所具有的实际技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这种技能的评价往往需要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实践中,这种自由裁量通常遵循一定的标准。
1. 谨慎行事标准。谨慎行事标准是判断董事在履行注意义务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个客观标准。美国通常被引用的有关谨慎行事的标准规定于1984 年《标准
公司法》第8. 30 条,即(董事) 履行义务时必须“ (1) 怀有善意;(2) 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 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美国另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标准出自于宾夕法尼亚州著名的Selheimer v. Manganese Corp . of America (1966) ,即“一般的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谨慎和技能”。董事谨慎行事标准的表述在1986 年英国《破产法》中也有体现,该法第214 (4) 条要求董事按合理地勤勉的人的标准了解事务,采取行动,合理地勤勉的人应当具有“(a) 一个执行与该董事相同公司职能的人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b) 该董事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谨慎的标准”。
2. 时间和关注标准。实践中被参照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时间和关注标准,在处理具体个案时,法官通常结合时间和关注标准来评价董事在履行注意义务时是否做到了谨慎行事。
首先,时间和关注标准表现为董事在监控公司事务时为避免承担责任应投入必要的时间,否则,董事应就其未关注公司事务而产生的未履行义务或严重忽略而承担责任。
其次,时间和关注标准还表现为董事在监控公司事务时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事务所予以必要的关注。一般而言,如果某位董事未曾参加讨论和批准被诉事件的任何会议,那么他完全可以免责,但一旦此后有证据表明董事已获悉该行为可能发生逆转,董事应当依其职责采取必要的行动。
3. 依赖标准。公司的运转往往是通过内外部的合理分工得以实现的,董事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否往往与经营管理层的建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随着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比重的逐渐增加,确定董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赖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往往至关重要。因此,法官往往还采纳信赖标准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进行判决。对此,美国《示范
公司法修正本》第三章第30 节b 进行了如下的表述:(1) 在没有其他信息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假定管理人员和高级职员是忠诚的;(2) 如果董事是诚实地依赖由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顾问或者董事会的委员会准备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那他就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标准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位董事对有关事务的知识足以使这种依赖成为没有根据的,”那该董事就不能被认为是在真诚行事。换句话,真诚依赖的标准不允许一个熟悉内情的董事“把头埋进沙堆里”,而听信那些他或她本应知道是错误的信息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