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兼析业务判断规则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衡平
胡晓珂
【摘要】本次《
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有关董事注意义务的条款得以补充。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比较了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不同,分析了普通法判例中业务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并论述了我国《
公司法》修改中引入董事注意义务及业务判断规则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业务判断规则
【全文】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及其适用标准
(一) 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
1. 董事注意义务的产生。董事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系普通法判决中引申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须持有普通人在类似境况下的善意和谨慎。上个世纪以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公司实践中的一种发展趋势,并打破了传统
公司法中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依附关系,导致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与之相适应的是股东会的权限日益削弱,董事会的经营权则日趋膨胀。可以说,在现有
公司法的框架下,对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依赖于董事的表现,因此,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保证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和善良管理,对于从法律上完善投资者及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2. 董事注意义务是区别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一类义务。从法理上来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构成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二者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但从
公司法的实践来看,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1) 二者的内涵不同。从普通法系的判决以及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规定来看,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全心为公司之利益行事,不得图谋个人私利,在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其任职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高于前者;而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公司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应当持有适当的注意和勤勉。因此,注意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董事的经营能力,而忠实义务的履行则取决于董事的个人操守。(2) 两种义务的指向不同。董事的忠实义务仅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而注意义务则不仅是对公司承担义务,而且在某种情况下还是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 (3) 免责情况不同。较忠实义务而言,为鼓励董事在充分的空间中进行合理风险运作,确保公司高效优质,大多数国家
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规定都具有相对的弹性,并规定了董事对判断上的错误免责的情形;而忠实义务由于取决于董事个人的品德、操守,在涉及忠实义务时,不存在责任豁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