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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译者前言

  我们熟知,在奉行“夫妻一体主义”的基督教传统中,婚姻是一种圣礼,夫妻不得离婚。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圣经》曾经是治理社会的“法典”,按照这种法典,离婚自然属于一种宗教禁忌。后来,这种禁忌有所松动,但在法律上仍有诸多限制,文化上的压力之重尤其使得当事人难以承受,因而离婚仍然是一种艰难的抉择。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婚姻的文化变得开放和宽容,“协议离婚”和“无过错离婚”的观念终于从长期的禁锢中迸发出来。随后,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权利,任何已婚的人只要愿意,都可以自由行使这种权利,而不必提供正式的离婚理由了。
  在传统婚姻中,夫妻结合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生育子女,基督教曾经谴责并禁止任何不以生育为目的夫妻生活。然而,现今的法律文化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决定是否生育孩子,如同决定是否收养一只宠物一样自由。在当代的大多数家庭中,如果父母不想要孩子,孩子就不会降生。同时,不孕夫妻如果特别想要孩子,则可以通过代孕以及人工授精等方式“生育”小孩。这样的选择先前是不被容忍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
  在传统社会,同性恋被作为“禽兽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直到20世纪后期,人们才逐渐对这些“不正常的人”以正常的心态看待,并对他们的心理倾向和生理特性表示出理解和同情,医学专家和神学家也改变了先前的态度。在美国,人们对同性恋问题虽然仍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是否选择过一种同性恋生活,是个人选择范围内的事情;对性少数派的歧视和压抑,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多数暴政”;不同形式的“性表现”和“性偏好”应该成为行为人的一种权利,社会不应加以干预,更不应予以惩罚。
  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同居现象越来多,传统社会强加的恶名业已不复存在了。对很多人而言,同居是一种试婚;而对另一些人而言,则是对婚姻的拒斥,过一种没有婚姻的家庭生活。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同居不仅得到了道德的原谅,而且已经在法律获得了承认。
  在传统社会中,出于对社会失序的担忧和基于强烈的道德义愤,许多不符合正统标准的行为都被视为“越轨行为”。通奸和性少数派的性偏好等行为被视为邪恶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直到19世纪,美国对于各种“越轨行为”的惩罚仍然十分严厉。迄至当代,情形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其中重要变化之一是刑法走向了宽容。例如,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在先前被作为犯罪处理,而“通奸罪”现在已经从美国大部分州的刑法中消失了。“鸡奸”曾是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现在它在许多地方已经完全不被当作犯罪了。性偏好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呈现出自愿选择的趋向,对某些人来说,它变成了一种可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许多“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并非真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文化和社会“标签贴”的结果,实际上是文化和社会不宽容的产物。
  美国是个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度,但随着世俗化的进程,宗教从总体上已呈式微之势。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信教的人数激增,宗教大有复兴之势。对此,弗里德曼认为,当代美国的宗教狂热与19世纪的宗教狂热大不相同。在当代,大部分人的信仰不再是真正的信仰,人们把宗教看作是个人事务,即个人选择、个人意愿的问题,而不是与生俱来并不可改变的终极性问题。此外,现在人们在决定宗教的取舍时,主要考量的是宗教能给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把宗教作为献身的神圣事业。换言之,在这个过分物化、过于实在的世俗世界,人们信仰宗教实际上是自我拯救的一种形式,是个人心理治疗的变通方法,是出于对超自然现象的好奇以及对形而上的渴望。由此可见,宗教已经成为了一种人们自愿选择的“天堂”,信仰者日益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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