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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译者前言

  作者注意到,选择本身并非万能,而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有些选择是真实的,而另一些选择则是虚假的。那么,什么是真实的选择呢?人们也许不能确切地回答这一问题,因为真实的选择往往因人而异。但人们似乎能够列举一些属于不真实选择的境况:当消费者面对空空如也的市场,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囊中羞涩的人们面对丰富的商品,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人们面对内定人选的选票划圈,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人们面对自上而下强加的法律,则无真实的可言;当人们面对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进行选择,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工人要么选择危险有害的工作,要么选择失业挨饿,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患者在不知情的手术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同性恋者必须按照“正常人”的方式结婚,则无真实的选择可言;当受害人面对歹徒的威胁交出钱包,更无真实的选择可言。这里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如何通过法治等途径法治确保选择得到真正的实现。
  实际上,并非一切都是可以选择的,个人的某些方面就是不能选择的,例如种族、年龄、出身、性别、身高等遗传特质就是无法选择的。个人无法控制自己是白人还是黑人,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年轻人还是年老人。这些都属于不可任由选择的特征。作者认为,现代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在可选择的空间中,所有的选择机会都应向所有的人平等开放;对于无法选择的事件、特征和身份,任何人都不应因此遭受不利的后果;任何人不应对自己未选择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任何人都无法确保永远做出正确的选择,人们有时会做出错误的选择。如果人们一旦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对其一生都可能产生致命的不利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一失足成千古恨。在传统社会中,情形往往是这样。但在当代法律文化中,“第二次机会”理念的出现,为作出错误选择的人们提供了新的希望。据此,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做出了错误选择的人们,可通过破产制度而东山再起;那些在婚姻中做出了错误选择的人们,可通过离婚制度而梅开二度;那些在行为中做出了错误选择的罪犯,可通过矫正和补赎制度而重返社会。与“第二次机会”理念密切关联的一个概念是“失败者的正义”。这个概念的出现,增加了对选择者的宽容,为选择失败者提供了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成王败寇”的选择逻辑。
  四
  与传统文化相比,现代文化呈现出宽容的旨向。“第二次机会”与“失败者的正义”的观念都体现了这种宽容。实际上,选择的概念与宽容的概念密切关联,宽容是选择得以实现的重要观念基础和文化背景。在一个不宽容的社会,几乎无真实的选择可言。
  19世纪的西方虽然已经进入一个宽容的时代,但当时的宽容仅仅限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仍然存在种种歧视,而生活领域的不宽容尤其严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时的不宽容却带有十足的伪善特性:蓄奴成性的白人们却奢谈自由和平等;嗜酒如命的议员们却慷慨激昂地通过了禁酒的法律;赌博成瘾的精英们却极力主张在法律上禁止赌博;嫖妓疯狂的男人们却义愤填膺地斥责卖淫。
  就是在美国这个宣称最平等、最自由的社会,奴隶制曾经长期畅行无阻;就是在这个以法治秩序引以为荣的国度,法律并没有能够解决奴隶问题,最终不得不诉诸战争。通过这场内战,代表自由精神的一方取得了胜利,第13、14和15条宪法修正案随即颁布,美国在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然而,黑人继续受到歧视,无论是臭名昭著的黑人法典,还是美国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畸形判决,都是这种歧视未能根除的典型例证。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几部民权法的制定和实施,黑人在就业、住房、就学和政治参与等方面都得到了实质性改善,其他少数民族和种族的地位和境遇也得到了重要改善。这种变化当然得力于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但背后也隐含着文化上日益走向宽容的趋向。弗里德曼认为,在当今这个自由流动的社会,流动是以个人而非种族或民族为单位,因而在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和地位时,民族和种族的特征越来越不重要了。实际上,在当今的美国,种族和民族歧视仍然存在,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在这一点上,作者的判断未免过于乐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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