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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选择:现代社会秩序正当性的基础——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

  1、建构基础:自由社会中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变迁
  弗里德曼建构个人选择理论的出发点之一是以他对个人选择或个人自治概念的社会内涵的三个历史演变阶段的归纳为基础。弗里德曼借用贝拉创造的个人主义的两分观认为,西方自由社会近代以降的个人主义观经历了根本的转变,即由19世纪的功利型个人主义转向20世纪的表现型个人主义。[1]弗里德曼认为,19世纪的功利型个人主义和这样一种信条相结合:人们愿意并且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2]但是19世纪的这种信条本身却有其狭隘的适用范围,亦即这种自我控制的核心只限于在所有权、市场或部分政治(主要是选举权)场域中进行。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自斯密以来的那种对自由市场神话信奉的观念,亦即信奉自由市场的发展会带来财富的全面增加,而财富的增加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下渗”到社会底层,最终带来社会的全面繁荣和进步。显而易见,19世纪的个人主义理念和作用范围都还局限在传统的和特定的一些范围之内,亦即传统的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只停留在经济和部分政治领域,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还是传统的那些法则。弗里德曼明确指出:“理论和实践起初只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阐释自由的涵义:即市场自由和选举自由。……就私人生活而言,仍旧是虔诚的、勤勉的、守旧的、传统的自我。”[3]作者认为,这种狭隘的19世纪个人主义观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的现实和因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了,进而不能再在这种价值观念和基础之上建构社会秩序,或者说建构在这种理念之上的秩序已经无法获得其正当性。作者认为,20世纪的个人主义观发生了根本的变迁,亦即由功利型个人主义向20世纪的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根本转变。20世纪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表现在自由价值观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深化和支配,它的直接体现就是对个人选择的全面尊重和维护。它业已成为法律、制度和秩序合法性的最重要的判准。选择、同意(选择的消极形态)、自由和个人权利构成了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4]这时候的法律以及诸种制度安排本身就充当了一种固化和维护选择理念以及记载权利和表征自由的工具,它以及在它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正是根源于它的这种价值担当。
  总而言之,这两种价值观有着根本的区别:简单说来,功利型个人主义只是把人视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一种特定的工具,而后者不仅主张人是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更主张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不再单纯从人对制度的适应和特定社会的秩序要求的维护和满足来得到说明,而是进一步主张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而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合理性都必须从对人的全面满足来得到理解和说明。因此,表现型个人主义乃是对特定制度和权威形式以及它们所确立的社会秩序的时空规制和合法性的判准。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法律以及诸种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必须在这层意义上得到说明。
  2、个人选择理论的基本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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