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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中国的法律教育追根溯源应该是清末改革运动中的历史产物,是中国被动接受西方文化的制度的结果。【14】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法律才开始成为国家的议题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法律教育制度简单说就是法律职业的培养制度,是有目的的培养有特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则的人才的制度,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特点。【15】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逻辑前提,引导着律师职业的走向和素养、道德。
  在目前的中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法律本科、硕士、博士等毕业人数极具上升。但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数少、门槛高、难度大,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这与我们的教育模式和方法有关,也与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有关。其根本载于,大学的课堂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不能与快速的社会发展接轨,以至于法律教育的相对落伍,产生了教育的时间差和空白。
  笔者认为,面对这一现状,革新法学教育模式是关键。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可以一般化,但是律师职业是精英化的。律师的培养不仅与法学教育相连,而且与律师事务所、法学学生的主动性、社会的接纳能力和消化容量有密切的关联。从宏观看,就是法学教育应该在理论和实践中达到平衡。在微观中,把法学教育多元化和精英化相结合。最终实现二者的和谐共进。
  第二、律师职业与法学人培养制度
  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而是一个长宜之计,需要后人不断的探索和革新。但是律师的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道德的树立以及法学学人塑造确实一个现实的问题。
  从某种角度说,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影响律师形象和律师制度的重要社会评价标准。在一定的时期,由于刚刚建立市场经济该,律师行业也开始放开监管,确实出现了一些有违职业道德的现象。这一不成熟的市场运作表现,却在很大的程度上打击和挫伤了民众的信任感,制约着律师的职业化和律师制度的完善。同时,由于律师准入制度不健全,律师业务能力和水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怀疑,自从统一律考和司考后,这一现象基本消除。
  但是,矛盾是有主流和之流。当前的律师职业能力和道德普遍高是之流,但是也存在一些“黑律师”和无证营业人员,这是一个不可轻视的之流,否则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转换。【16】这也是新的律师法所没能解决的问题,也是影响律师制度的因素。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加强每一个上岗律师的道德修养培训机制,注重律师技能的培养。其中,法(律)学人的概念有必要提出,所谓的法学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针对特定的法学教育提出,没有具体的界定,但是其核心在于表达一种人文修养和职业修养。法学人不仅是理论研究或法学家的专有名词,也是一般的法理学人的要求,是律师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职业风尚。
  结语:新律师法的出台,对于一个尚在起步和缓慢发展阶段的我国律师制度而言,意义重大。笔者在考察了罗马法、大陆和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沿革我国的律师制度尤其是建国后的发展历程,为大家勾勒了律师制度的大意。同时着眼与现实,通过实证的分析法,科学而辨证的认识和分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富有新意的构想,以辅与律师法的实行和律师制度的改革。
  
【注释】【1】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2】周木冄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刷出版社1994年版; 
  【3】参见董少谋:《大陆法系之法、德、日三国律师制度评介》,资料来源:西北政法大学网,登入时间(20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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