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断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移交给各级律师协会,依靠律师协会这一自治组织实现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行为的常规性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强化宏观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促进“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科学规范的律师事务所自律机制。依法规范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建设,使律师事务所真正成为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执业主体。
其次,要加强律师出庭和代理的权利保障力度。同时不断完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形成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健全责任赔偿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较高的律师业社会信用。
此外,建立符合律师业发展规律的律师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自律规范、规则体系。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规范的法律服务业。整顿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加强监管,保障公平、有序竞争,使法律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坚持发展和管理并举。适应新的形势,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法制和机制,不断丰富管理内容,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和纠正重发展、轻管理以及发展在先、管理滞后的问题。
3、国际化、创新化、规模化
前述的两个“三化”,在笔者看来是以国内的背景为基调。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的法律一体化进程加快的时代,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律师国际化思维模式的树立,律师职业的全球接轨,律师制度的一体化和创性,日益成为我国律师走向国外,律师职业系统专业化和律师制度完善的主题。
有数据显示,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象一个作坊式的小律师所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13】因此,有一些学者和律师就提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参考国外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992年5月《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的颁布,表明外国律师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正式启动。对于律师的走出去政策和律师制度的国际化,在很大层面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笔者认为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在此,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此不冲突,反而是国情和国际化的使然——笔者注)、创新化是两个关键。所谓的创新化,就是在国际化中我们既要把握国情,也要积极吸收他人的先进制度和成果,进而内化为国内可行制度。所谓规模化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区域、范围实现集体作业,流水操作,以市场条件下的规模运作来实现效益和价值,达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具体的操作和构建中,首先借助加入了WTO的良好形势,主动出击,积极与他国互通有无。同时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职能,为国际化搭建平台,营造和谐的竞争环境。此外,要更新观念,加强法学教育,革新培养模式,创新管理机制等。
4、法学教育的地位
以上我们对律师和律师制度有了一个深刻的反思和重构,但是我们的思维模式是单一的,即我们忽视了律师和律师的根源和基础——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源泉和根本,而律师和律师制度是建立在其上的实践形式和结构。在本与末的哲学思辨中,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回头关注中国的法学教育现状、教育模式、教育理念、教育弊端和发展道路,这样一来我们就解决了后顾之忧。在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法学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