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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第一、律师地位低,律师制度缺乏文化基础。在我国古代就有厌诉的文化心理,统治者认为律师是社会的不稳定分子,民众也认为他们是搅乱是非的可耻致人,律师的地位及其的低下(暂且认为我国古代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以便于行文——笔者注)。即使是在今天,律师政治地位不高,民众评价较低是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很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不愿意从事律师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位不高。【7】此外、律师的参政机会不够,参政地位不高,参政作用被忽视。
  第二、律师执业环境不佳,律师制度的生存土壤不深厚。律师的政治地位不乐观,其实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也不景气,其扎根的社会基础不够深厚,发展的后劲和动力明显不足。在有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大部分人对律师采取不信任的态度,除非不得以才选择律师诉讼,同时法官、检察官和政府部门都倾向于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律师正常的执业和律师制度的完善在无形中形成了障碍。
  第三、律师的权利被忽视,律师制度的保障不够。在具体的律师职业中,律师的权利被忽视和不重视的现象很常见。在实务中,典型的就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权、豁免权、会见权等。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状况也不容乐观,如双方证据的出示制度、费用收取制度等。同时律师制度的保障不够,如刑法中关于辩护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罪名,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剑,制约了律师职能的发挥,抹杀了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三、律师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不够、律师制度的阶段很低。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起点低,早期受政治体制的经济制度的影响,律师制度的职业化、专业化不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很多的人难以理解,从而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如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漠视律师业的商业化属性,从1980年到1986年律师业发展缓慢就是例证。开始改革后律师开始走向市场,自己养活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业逐渐发展起来了。1993年管理部门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要求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体现“两不四自”特征:“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新出台的律师法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律师体制。
  同时,我国的律师国际化水平不够,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社会和改革开放形势。这与我们的教育制度、文化背景、律师培养体制、语言习惯等有关。但是其核心是由于我国律师职业化不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不理想。而面对国际化进程加快的格局,突然袭来的冲击使得律师难以适应,加之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中国律师制度国际化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律师制度立法不足,没有律师制度的宪章 。如果从事实层面解析,我国当前的律师制度,在现象中主要表现为以上的几点。但是从一个法治国家的角度看,律师法律制度是很不完善。在立法上,立法的法律位阶不够,具体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冲突,与世界的接轨不够。在法律体系中,律师制度研究不足,很少学者关注律师和律师制度的现状,也很少提出对策。
  另外,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一些比较明显和突出的问题外,还有很多深层次的、或具体的的问题。如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准,律师的职能和本质研究不够,律师的准入制度不完善等,笔者在此不一一详述。
  4、新律师法的出台与辨证评析
  2007年十七大的顺利召开,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依次出台,其中新律师法的亮相,对于律师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对中国律师和律师制度起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新律师法的出台,各界人士褒贬不一,意见存在分歧。既有弥补旧法的亮点,也有久而不决的深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新律师法的亮点和缺憾有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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