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孙道萃
【摘要】律师是什么?对于一个正在走进现代化的中国和民众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律师制度源远流长,但在中国的历史和近现代中,其背影很少让世人知道。在一个已经和大步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新的
律师法出台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大好形式下,中国律师——何去何从?这是一个我们在不断地诠释和探索、完善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渊源;律师制度;完善;法学教育;走向
【全文】
一、律师制度的来龙去脉
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它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而传播,成为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主要由大陆和英美法系组成,笔者在此通过溯源古罗马的律师制度的起源,宏观上考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律师制度,同时反思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历史进程,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宏观的把握。
1、国外律师制度的溯源
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有各自独特的律师制度。笔者在此简单的介绍古罗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律师制度。
第一、起源。据历史考证,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1】
究其根源, 这首先与发达的法律有关。同时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2】
第二、大陆法系律师制度。在当今世界,受罗马法影响最深的应该是大陆法系,而其典型的代表就是法国、德国和日本。笔者认为,通过分析这三个国家的律师制度,就基本可以管中窥见,对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有一个清晰和明了的印象。
法国的律师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法国,没有
律师法,律师是制衡公权力的民间代表。律师业是特定的行业,实行行业自治。律师会是法国律师的管理机关,它属于公共团体的性质,设于各法院所在地。各律师会设有评议会和律师会会长,并定期召开全体会。律师会会长代表律师。律师会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律师遵守内部规章;决定对律师的惩戒等。
德国律师实行个人自由开业,律师资格的取得是,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德国规定大学一般要求学生至少在校三年半以上,必须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项课程,参加大学所组织的与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关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才能有资格报考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作为律师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德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律师事务所;另一种是专门律师事务所。德国的律师组织为州律师协会和由各州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联邦最高律师协会,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