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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律师法》

  3.律师留置的权利凭证为律师合法占有。其含义主要有(1)律师留置的权利凭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包括当事人的交付和律师调取、带领等合法途径获得;(2)律师留置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3)律师留置不得与律师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律师不能因委托人不交代理费,而不将留置文件交于法庭,致使当事人败诉。
  4.律师可以通过实现权利凭证的内容,实现财产权利。比如可以通过执行判令,实现代理费的优先受偿。
  三、不充分的垄断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垄断诉讼代理是发达国家和西方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曾几何时,中国也有人提出这个设想,建立我国的律师垄断代理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有所体现,却不完整,是半截子的,怎么这么说哪?我们来分析我们的1996年和2001年的《律师法》。他们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是,司法部弄出来个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也能代理诉讼案件,收取代理费,明显违反了“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可是,这种违法现象却得不到纠正,因为我们的规章是没有司法审查程序的,所以,不能诉求司法部的规章违法。本来缴纳代理费的当事人可以启动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许可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据本人了解还没一人提起这样的诉讼。笔者也曾经想说服几个当事人进行诉讼,但都被回绝。这两部法律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是,还是如何启动的问题?您不能让“造假者自己启动打假”,律师不能启动侵犯律师的权利,还需他人去启动?有人在网上贴帖子,说司法部取缔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他,后来证明闹剧而已。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看上去很有力,不牟利,也不让了,但是还是留有空隙。空隙在那里,业务二字也。什么样的代理是诉讼代理业务,什么情况不是代理业务,很难界定吗?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部门规章看来不能再成为他们执业的根据了,但是,实务中不就是这一个问题,还有诉棍问题,如果基层法律工作者都转成诉棍,搞民事代理,那诉讼秩序将更加混乱。何因所致,利益驱动,既有非法代理人的利益,还有法官的利益在里面。利欲薰天的一些法官,与利欲薰天的律师,他们有所制约,有所恐惧,因为他们受制度约束。但诉棍则不然,他们肆无忌惮的乱搞,常常把法官拉下水。所以说,《律师法》改了,诉讼法不改,要改变诉棍横混法院的现状,还将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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