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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律师法》

刍议《律师法》


黄秩和


【全文】
  律师都很关心新修订的《律师法》,它将于明年6月1日实施。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成长艰辛。现代律师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是法治社会的权力一极。律师的权力,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笔者引用陈有希老师一句话:“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律师法》的修改,是中国律师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件大事,这里笔者引用江平老师的一句话:“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法的艰难修订,就说明了立法机关修订此法的慎重。
  昨日,在中国律师网拜读了陈有希老师的一篇文章,标题约为《律师扩权,民生之幸》。深感文笔犀利,醒思如破纸。今日登陆再看,已经找不到了。好在笔者已经复制过原文主要内容,现将原文主文引用,以飨读者。
  “一、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提前为当天。33条规定,从嫌疑人被讯问被拘之日起,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以前,要公安局、反贪局的批准单才可以见、见时警察、检察官陪同、不让问案情、办案单位以没有时间陪同为由不给批准单拖延会见时间、会见时变相监录律师谈话等,这次都解决了。全国人大发言人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此不一致的将尽快修改一致。
  二、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34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复制案件所有材料。现在检察机关都只提供一份《起诉意见书》,不允许阅卷更不许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更加完整自主。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书和律师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现在的状况是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不配合律师的调查,有的地方连到派出所查户籍档案也要律师协会开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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