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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立法的问题种种

  可见,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需要考虑非常丰富的参与者和程序要素,不是简单的、例行公事式的“公告—评论”程序就可能完全敷衍的。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即北京市政府提供的非正式程序事实上并没有起到公众参与促进行政过程合法化的作用,政府的关键的程序问题上的回应及其理由也非常牵强。这提醒我们,行政文明所依赖的行政程序文明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还需补充的一点是,本案除了税收立法权配置及公众参与的问题之外,还存在基本法律原则的违反问题。根据北京市的延期征收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2007年8月份才生效的实施办法将溯及至2007年1月1日生效。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治秩序的一块基石,它杜绝了权力的随意性,追求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保障任何人不因其无法确切预知的规则而遭受不利益。我国的《立法法》第84条、《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第3款都明确规定了税收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相对人利益保护原则。有原则必有例外,但这种例外并非是任意的,否则原则将不再有意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这样,它允许出现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但这种例外必须符合相对人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参照,刑法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为适例。本案中,普遍提高车船税数额的立法显然不能满足相对人利益保护原则,因而不允许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成为例外,否则将违背法治的基本逻辑。笔者认为,税收债务不因北京市政府的延期征收通知而延期发生,延期征收通知只是改变了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因此,对于新规章,或者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实施,或者确定本年度新规章生效前后的不同计算标准。具体到该案,只有两种做法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是对2007年度车船税仍然适用原有标准,新规章从2008年1月1日起实际执行;二是对于新规章生效前的税收债务适用旧标准计算,而对于新规章生效后的税收债务适用新标准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合并计算。但是北京市政府的做法却明显偏离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引起社会争议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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