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循先例原则存在原因分析
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与判例法相对的是成文法。在《法理学》中,博登海默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判例法和成文法。判例法实行的是遵循先例原则。对于为什么要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博登海默提出了遵循先例原则的五个优点:将一定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给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提供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既定依据;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可以增进办理司法业务的速度。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效力;得到了人之正义感的支持。[1](p540-541)笔者在博登海默的基础上,将其总结如下:
首先,遵循先例原则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自由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公正不仅表现在不同的判决从不同的意义上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还表现在法官对同一法律规范的意义没有分歧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角度适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民商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论。遵循先例原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发现过去对于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的判决,就应当参照先例作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判。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做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极易造成紧张、摩檫和突变。”[1](p360)对于这种常常偏离法律规定的倾向,单靠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去加以纠正显得被动,程序又十分繁琐因而不甚科学,更为主动与合理的作法是在法律制度的预先设计上就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必须以此为准,不能超越,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控制机制,法官不能滥用职权,诉讼按照立法的意图开展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
其次,遵循先例可以提高办理司法业务的速度,促进司法工作的效率。遵循先例可以节约时间和法官的精力,与此相关诉讼周期缩短,同时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卡多佐法官曾言:“如果过去的每个判例在每个新案件中都要被重新讨论,而且一个人无法在其他走在前面的人所奠砌可靠的基础上砌他自己的砖,那么法官的劳动就会被增加到几乎使他垮掉的地步。”[1](p541)遵循先例使法官的一些重复劳动成为不必要,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这对把时间等同于金钱的英美国家人来说特别有认同感。遵循先例的精髓乃是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这与人们追求平等的正义感相吻合。
最后,遵循先例原则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先例判决制度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很好地回应了理论和现实发展的需要,代表了司法和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先例判决制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没有介入诉讼前,就可以方便地查阅同类案件在法院的先例结果,增强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预测能力。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提出遵循先例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体现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判例法促进的是时间上的公平,即在不同的时间针对同一案件的判决是相同的。公平不单单是时间上的公平,而且还包括空间上的公平。而成文法则能够较好地促进空间上的公平。因此博登海默既是判例法的主张者,同时也承认律令的重要作用。这不但体现了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的特征,力图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吸收成文法的优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两大法系有互取对方优点以弥补自身不足的倾向,两者的不同之处逐步缩小,共同之处日益扩大。[4]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