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导致权力过多地介入本属于权利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不该为而为,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利无从实现。当今中国,权力与经济的关系始终没有完全理顺,权力与权利、政治与经济、官场与商场的边界含混不清。政府应在经济运行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如依法行政、配置市场资源、进行宏观调控、治理违法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等等。然而,由于利益驱动,权力行使的领域已超出其应然状态。法律规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无力,本应以权利自主行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领域唯权力是从,使得党政部门中一些手握实权的官员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点进攻对象,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也与公务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公权力中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形成了权力寻租的土壤,进而滋生了商业贿赂。
公权力与私权利错位的另一表现为公权力对私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惩治无力,该为而不为。商业贿赂行为已被视为经济领域的潜规则,法律实施主体默许商业贿赂的存在,遵循此潜规则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违反此规则则难以在商品市场中立足。公权力对于私权利越界侵犯其他主体之私权利的行为置之不理,公权力应履行的管理职能为默许潜规则的存在所替代,形成不作为形态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严重破坏了以公平和效率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立法价值包括: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9]市场经济发展是以法律制度确保公平、公开的秩序,并最终提高效率、实现产值的过程。公平、公开制度是权力运行形成的秩序之法律载体,市场经济的效率则是以主体权利行使、欣享自由为前提的。当今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导致以权力为保障手段的秩序和以权利为表征的自由、效率丧失赖以存在的基础。公权力与私权利错位的表现之一为权力过多地介入本属于权利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法律在经济领域对自由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公权力对侵犯私权利的行为约束无力,导致法律所期望的秩序价值难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导致法律对秩序与自由保障与保护作用的降低,从而最终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秩序与效率、自由不复存在。
公权力与私权利错位的社会背景为加大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提出了要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主要是公权力的异化造成的,这一方面表现为“不该为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该为而不为”。治理商业贿赂应在经济领域有效限制权力,充分保障权利发挥的空间,将权力的运行范围限制在完善立法、惩治侵犯私权利等方面,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归位。这就要求必须将打击商业贿赂与打击享有公共管理权的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相结合,加大打击享有公共管理权的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受贿者的力度。对于商业贿赂与公职受贿犯罪分开界定、分别打击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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