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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理论与实践的几个基本问题(中)

  2、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提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原告,由于行使的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且其是在丧失票据以后提起的诉讼,故无须提示诉争的票据文本。但是,原告应当对以下事实负举证责任:
  (1)原告曾经是诉争票据的合法占有人,如果原告不是票据的合法占有者,则自然无权要求任何人向其返还票据。
  (2)原告是诉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即票据是在原告手中取得又丧失的,如果票据在丧失以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并非原告,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票据。不过,提起返还诉讼的原告并不一定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其他情况下,如票据的付款人已经为付款后丧失票据的占有时,亦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3)使人对被告持有票据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要求被告承担证明其对票据的取得是合法的举证责任。
  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法院裁判能够得到执行,也应当对诉争票据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恶意转让票据权利,从而对原告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
  (三)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的审理
  1、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
  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在发生追索时,追索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将追索事项通知其前手,而造成其前手损失的,该受损失的前手得请求追索权人进行赔偿的权利。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票据法为追索义务人所规定的一项权利。在发生追索的情况下,追索权人应及时通知被追索人,可以使被追索人提前筹措为履行追索义务而作准备,并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追索义务,从而使自己尽快地实现向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尤其是当被追索人的前手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时更是如此,所以票据法为了保护被追索人的利益,规定了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外,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相关当事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
  2、举证责任的分配
  票据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与民法上的其他民事侵权之诉并没有区别,所以原告应当依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审理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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