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的审理规范
1、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
票据交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履行了票据义务后要求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后,要求持票人将票据交付给付款人的权利;被追索人承担了票据责任后,要求持票人交付票据和拒绝证明的权利等。票据交付请求权是票据正常流通以及行使票据权利在程序上的必要权利,因为付款人一旦付了款,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票据关系即因付款而消灭,这就要求在程序上由付款人收回该票据,防止该票据再流通使用,从而防止付款人再次向新的持票人付款;另外,当被追索人承担了票据债务以后,享有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的权利,行使再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而票据是提示证券,行使票据权利须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所以法律必须赋予承担了被追索义务的票据债务人要求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作为
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权利,票据交付请求权并不包括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签发票据或者向其转让票据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票据基础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不受
票据法的调整。
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提起票据交付请求权诉讼的原告,一般是指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付款人以及支付了被追索金额的票据被追索人。由票据交付请求权的含义本身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行使票据交付请求权,须以支付票据金额或者支付被追索金额为前提。所以,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原告须是票据上的付款人或者被追索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即对被告负有支付相应票据金额义务的人,这是提起票据交付请求权诉讼的形式要件;原告须向被告支付了票据金额或者被追索金额,这是提起诉讼的实质要件。
3、在审理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时,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执行,应当对诉争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审理规范
1、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因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与因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发生的纠纷。我国《
票据法》第
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为了防止恶意取得票据的人再通过流通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票据债务人对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主张返还票据,由此即可以引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这种纠纷中,原告一方是以法定事由否认持票人的持票资格,从而使票据重新由自己来持有,达到免于承担票据债务或者恢复票据权利人身份的目的。处理的结果也不会直接产生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的结果,而是由法院确定应当由谁来持有诉争的票据;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审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谁是合法持票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