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本身是有期限的,不能与存单和债券一样,到期以后随时行使权利。是满六个月的某一天还是满六个月的某个礼拜的某一天?都是行使权利的一个限制性的条款,时刻要注意这个问题。
3、人民法院作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就是说票据的救济,无非两种方式,一种是公示催告程序,首先要履行这个程序,看有没有票据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法院就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这个票据失效了。过了期限后,票据权利人可以拿着票据来主张权利,但这个时候法院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只能对持有票据的权利人给予其他方式的救济。对于何时作除权判决,我们倾向性的观点在于,不要早于票据的除权日或者兑付日,因为有些时候票据权利人不到除权日或兑付日是不到银行进行兑付的,来提现的人不占主流,如果提前作出了除权判决,到了兑付日时,票据权利人来兑付,那就有问题,说明判决作的太早,尽管程序合法,但实体判决时间上太早了。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背书不连续,票据义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利,如果你不能证明不连续当中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原因,票据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
5、其他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内容很多。
七、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规范
(一)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类型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行使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根据《
票据法》、《票据司法解释》以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非票据权利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及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对于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方面。由于
票据法的非票据权利与票据权利有所不同,该权利可以与票据相分离,所以行使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时,原告一般情况下无须提示票据,只是在某些情况下要证明其曾经持有过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