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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理论与实践的几个基本问题(中)

  四、票据行为效力的具体认定
  (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第一就是书面的,第二签章合法,第三记载事项合法,第四要实际交付票据。如果没有交付票据,持票人怎么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第一点是要有票据行为能力,就是不管公司法人、自然人,要有票据行为能力才能使票据行为有效,如果没有这个能力,就难以达到法律的要求。第二点,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不能是非法或虚假的意思表示。第三点,票据行为在实质上的违法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也就是违法对票据行为本身虽然有一定的牵连,但并不直接导致票据无效。
  五、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认定
  (一)关于票据伪造的构成。票据伪造就是指设立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票据伪造不是票据行为,因为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是能够使票据法的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记载,完成签章并交付,以完成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所以,票据伪造违背了票据本身的性质特点和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应认定为无效。认定无效要具备三个要件: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外观上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
  2、行为人必须有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就是说签名是假的,章也是假的;
  3、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以骗取票据权利项下的相关权利,就是拿票据去兑付,或者通过票据转让的方法换取其他的财产权利。
  (二)票据变造及其构成要件。票据变造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要具备以下几点要件:
  1、变更的内容必须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票据上的签章变更属于票据伪造的范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不以绝对应当记载事项为限,如对票据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的变更均属于票据变造的客观表现。
  2、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变更票据上的重要事项,是没有权的人所为的,如果有权利的人所为,他会在一边进行备注,或加盖印章进行修定。
  3、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实施的变更行为。变造票据本身的目的也是为了行使票据权利,为了得到不该得到的权利。
    
  六、票据权利及票据抗辩权的认定
  (一)票据抗辩及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一般认为是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抗票据持有人提出的请求并予以拒绝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人是票据的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必须具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法事由;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对象则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者请求权人。就是说义务人不愿意付款的时候,就要提出抗辩,认为请求权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或者存在转让不连续的情况或者其他事由。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相对立,有效地维护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其与票据权利在票据法领域中形成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从而有助于票据法上对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保护。所谓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抗辩的情况和事由,现在为数较多的学者,根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将票据的抗辩分为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认为凡是由物引起的抗辩就是对物的抗辩,凡是由人引起的抗辩就是对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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