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仅构成添附但不存在侵权的情形。这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因为违反合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等原因而发生的。具体来说,因合同而发生的添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因违约发生添附。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出租人的房屋以后,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对房屋进行改造、加工或装修,从而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装修是基于合同的合法装修,所以即使发生添附也不可能存在侵权,因为侵权责任以过错和损害为构成要件,而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之物,行为人可能没有过错,或者没有现实的损害,因而仅发生添附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第二,因合同无效或撤销而发生添附。例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错误装修,另一方以最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对因错误装修而形成的财产就发生添附的问题。再如,建筑承包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对建筑物归属的处理,实际上就涉及添附的问题。通常,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对标的物进行了改进,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移转,这就需要根据添附制度来解决。第三,因合同解除而发生添附。例如,三方订立合同合资经营酒店,在合同中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合同被解除,此时房屋已经装修完毕,需要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依据添附规则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添附的结果完全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存在所谓违约和侵权的问题。第四,因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而发生添附。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成就以后对已经加工的标的物的返还,或者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改良,这些都涉及添附问题。
在上述情形中,添附的发生都与合同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添附可以由
合同法上的制度来解决,一方面,添附制度是不能为
合同法所规定,因为添附既可能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承租人在出租人的财产上装修),也可能发生在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就表明添附问题不能由
合同法解决。另一方面,即便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添附先要解决所有权的归属,这属于物权法的问题而不属
合同法的范畴。合同中如果对添附物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当然可以适用合同的约定,但合同当事人没有对添附物归属作出约定时,则需要由添附制度来解决。还要看到,即便因合同发生添附,添附也涉及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诸多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适用也不能通过
合同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