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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

  第二,确定产权归属的需要。添附制度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添附制度是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添附的情况下,由于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使附合的财产分离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很困难,因此有必要运用添附规则确认添附物的归属,使添附物在形态上继续存在,(5)而不能对添附物恢复原状或加以分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使因添附而结合的物成为一物,并以单一所有权的形式出现,而不允许当事人强行分离和请求恢复原状。添附本质上只是通过一定的规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确认产权的规则,与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相吻合。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即在于减少权属复杂状态,明晰产权,这集中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添附制度体现了该基本原则。还有,在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添附的纠纷,更需要在法律上确认添附物的归属。如果将添附物的归属确认为某人享有,其便享有取回权,如果归属于债务人,该添附物就属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规则在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三,促进物尽其用、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需要。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恢复原状往往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6)以此维护经济价值,避免财产的损失浪费,并维护财产的秩序。现代各国民法规定添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产生添附物以后,由一人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不允许恢复原状,能够使添附物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7)
  第四,有效处理添附纠纷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大量涉及到附合、混合以及加工的问题,并不时诉请法院要求裁判,而法院往往借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裁判。(8)如果没有添附制度,就有可能发生产权不明的情况,法官将难以找到合适的根据,从而无法解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新物的归属问题。事实上,添附制度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违约请求权、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不能解决添附情况下的财产归属问题,如果没有添附制度,就无法对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在归属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确立添附制度也有利于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产权纠纷。在实践中,因为没有添附制度,被迫通过侵权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相关案件,但此种方法显然具有缺陷,往往不能够起到确认权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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