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
王利明
【摘要】添附是取得财产权的重要方法,我国物权法应规定添附制度。添附与侵权可能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价值,即使既发生侵权又构成添附,也不一定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则。添附制度与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违约请求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适用中应注意甄别。在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应有若干例外。以添附确定权利归属,应体现效率、诚信和公平原则。
【关键词】添附;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附合
【全文】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1)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它对于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2)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物权立法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所以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在当前
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设立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该制度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为此,作者将不揣浅陋,拟对添附制度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添附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在添附的情况下,由于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将添附的财产加以分离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很困难,对于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如何解决,就涉及到是否需要设立添附制度的问题。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对于是否设立添附制度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1.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任何人利用他人财产进行添附,无论是基于善意还是恶意,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因此,财产被添附的一方都有权主张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所谓添附的问题,也不需要重新确权。添附制度可以被侵权行为制度所替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添附的纠纷并没有适用真正的添附规则,基本上都是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来解决纠纷,因而没有必要在
物权法中另外设立添附制度解决此种问题,因为无论是基于善意还是恶意,都未得到他人许可,或者利用他人财产事后未得到他人追认,所以都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拆除添附物,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