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因专利的再思考与和谐社会
实际上,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对基因采取了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固然能够最有效地维护私人利益,但基因专利是涉及到社会各多方面的,关系到社会全局利益。那么,这些与给与基因专利保护的行为,对国际社会尤其是对于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人认为,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因专利与相关法律。我们知道法律是用于规范人们日常社会行为的,具有长久性和相对固定性。与基因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根本难以与飞速发展的基因技术同步,也就不能满足基因专利所提出的法律要求。于是,基因专利所要求的保护往往与当时的法律有冲突。因此,要将基因作为专利保护,就要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与基因技术发展相适应,做到基因的专利性有法可依,规范有关基因专利的行为,否则只会造成基因技术领域上的混乱,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稳定,进而阻碍基因技术的发展,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基因专利与社会发展。基因专利实质上就是赋予专利权人对基因序列及其功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此基因享有合法的垄断权。一个国家对基因的专利保护往往是出于一些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考虑,对基因进行专利保护有利于加大力度对基因进行开发研究,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同时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科技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基因专利存在着巨大的商业利润,权利人可以对与相关基因有关的动植物品种、微生物、制药等行业进行控制,这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垄断利益和市场优势,有利于鼓励私有资本向基因技术领域进行投资。表面看来,给与基因专利的确会给一个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利益,但是我们要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真正有能力投资基因领域研究的国家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一些发达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开发研究,企图通过控制人类的基因库来控制人类未来社会的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却无力进行开发研究,这种状况极大地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造成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贫富的两极分化,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和谐。
而且基因资源本身具有有限性,如果将基因作为专利保护,就会造成有限资源的垄断,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拥有了一个基因的专利权,一旦某种疾病与此基因有关,当人们研究此疾病时,一定会涉及到该基因,那么,当人们需要使用该基因时,不就非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吗?也就是说,人们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有可能攻克疾病。这样一来,该权利人不就控制了千千万万人的健康吗?这是一件多么荒唐的事啊!另一方面,在巨大的商业利润诱惑下,有些基因的研究人员则是尽可能地获得更多权利,他们往往采取先获得基因专利,然后才考虑如何应用的问题。这样,不但妨碍了他人对基因的深入研究,更是阻碍了基因技术的发展。
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因素后,本人认为对于基因,我们不应该给与其专利保护。尽管基因发现或是分离的基因中掺进了人类的大量脑力劳动,尽管支持洛克劳动财产理论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发明,但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我们是不能给与基因以专利保护的。否则必然会造成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发展不和谐,法律体系不稳定。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不愿意看到的,既违背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与社会的正义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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