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基因专利的人,往往会认为,被分离或被提纯的基因仍然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东西,因此属于发现,不能给与保护。相反,支持基因专利的国家,主要是科技发达的发达国家,却会声称被分离或被提纯的基因已经不再处于自然存在的状态,是人类干预的结果,它们在自然状态下是不会存在的。 发达国家的这种解释,我想是多半受到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影响,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摻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摻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只要我们的劳动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准确地说,是因为掺进了我们的劳动创造出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使它成为我们的财产。如果以洛克的观点来看“发现”和“发明”,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发明”的概念被大大扩大了,某些“发现”也会被包含到“发明”的外延中。任何刻意的、包含人类脑力劳动的发现,都将被拉入“发明”的行列;“发现”被局限在偶然的发现或是无劳动的发现之狭隘范围。例如,在自然界发现一种新的植物,不能授予专利,不是因为自然界原本就存在,人们只是发现了它,而是因为在发现的过程中人们是没有预料的,即使人们是刻意去寻找它,但是,如果发现了植物的新功能,并向人们提供技术方案,则属于可专利的客体,这是因为在发现的过程中已经附加了脑力劳动。如果我们同意这样的“发现”属于可专利的客体的话,也就等于将发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于是,支持这一理论的人会说:分离的基因是发明而不是发现,所以应当予以专利保护。
本人赞同这一理论,但不是完全接受该理论,本人认为该理论是机械时代的产物,当然其中蕴含了部分真理,但已经不能反映现实世界的全部问题了,至少这种劳动财产理论不能够简单地应用于新型的基因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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