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发现的专利保护与和谐社会
陈甜斌
【全文】
一.概论
自从中国加入WTO,由于知识产权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国人也因此对知识产权越发重视起来。“了解并运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国人在经历了一系列因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中所总结出的教训。特别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旦处理不慎,将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一步。
自从20世纪50年代DNA分子结构被发现以来,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技术得到迅猛发展,诸如基因探针与诊断、转基因技术、人类基因组计划……我们看到这些低成本、快速高效的基因技术,蕴藏了极大的利益空间,以及远远不能想象的发展空间。正如比尔﹒盖茨所言下一个财富巨人将出现在生物领域。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权利人相继将对基因的发现申请专利保护,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基因发现”能否被授予专利保护呢?基因是人体以及生物体天然就存在的物质,传统的
专利法一直强调“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我们看到是态度积极的发达国家还是态度中立的国家,都对基因采取了专利保护。 到1997年,已有613段遗传病基因的发现被授予专利,到1998年科学家发现的遗传病基因已经有800多段。 那么究竟基因发现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呢?能不能给与基因发现以专利保护?如果我们给与基因发现以专利保护,又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什么影响呢?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为知识产权确定一个范围,否则我们将失去讨论的基础。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想必当我提出“基因发现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该不该给与基因发现以专利保护”这个问题时,不少人会觉得奇怪,怎么生物基因领域也是知识产权的讨论范围呢。是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局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领域了,具体地说,有些所谓的知识产权并非来自于致力创造活动,或者说不仅仅来自于智力创造活动。
将一切与知识活动有关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包括法国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各国,一般所谓“无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 来概括上述民事权利(有的学者将Intangible Property译为“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提法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成立之后,该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