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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

  我想这样的问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所以国资委在解决国有公司的管理解决问题上,仍然是它的治理结果的问题,设立董事会的问题,民主决策的问题。决策的民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们国家在治理结构里面也可以看出,在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上,也是仍然存在着问题。我们的《公司法》修改以后,可以明显的看到法人、法定代表人做了很重要的变更。董事长也好、经理都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究竟拥有哪些权限?它在民事、公司法里面都没有给予任何的权限。所以这样的制度就会造成我们在企业或者是公司,在治理结构的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强调了,或者在实践中出现的是集中制。而且是在决策方面缺乏民主制度。
  不仅国有企业是这样的现象,民营的公司也仍然表现出这种倾向,尤其是家族公司所体现的,缺乏治理结构里面的科学的决策、民主的决策、依法的决策。
  第三个困惑,就是责任机制的缺乏。这也是中国的企业、公司脱胎于旧的企业所带来的胎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有企业一开始就是要解决责、权、利的问题。或者说长期以来在中国的企业经营里面,没有利益的激励机制,也缺乏责任的机制。大家都是同样的收入,企业都应该是当作政府的职能来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激励机制里面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益驱动机制,一个是责任的机制。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我们的利益驱动的机制加强了,但是,责任的机制仍然没有跟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必须有要责任,利益和责任如何相辅相成,现在还是面临需要认真思考的。
  我认为责任的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责任:一个是企业盈利了,企业对于社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职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谈论的主题;另外一个方面的责任机制,那不是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责任,而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利益和责任怎么样能够相应?
  从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现在是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应的我们公司法里面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违法越权,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的机制,实际上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赵新先这个例子也说明了,他可以判一年零九个月的徒刑,但是后来由于他的决策的,违法越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承担任何民事的责任。所以我们应当更好的来研究,在公司的利益驱动机制和责任的机制之间的相符关系。
  所以我这次的发言主要就是讲这三方面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一个就是企业自治的地位和国家干预究竟应该怎么掌握好?第二个,企业在决策和管理里面的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能够把它处理好?第三个,企业的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如何能够配置好?我觉得这在中国20多年过去了,仍然是原来存在问题的现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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