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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教授就国家环保署课题组关于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罚款是否可实行“按日计罚”的论证意见

  其次,关于“按日计罚”的可行性。有人提出“按日计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还有一些人认为,“按日计罚”可能会与现实制定安排、经济发展产生冲突。对于这些疑虑,我们只要加以具体分析,完全可以释疑。
  第一,“按日计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我的观点是,它并不违反一事不多罚原则。行政相对人的一次违法行为持续365天,给予按日累积处罚并不是说对他实施了365次处罚。“按日计罚”的结果仍是一次处罚,按日累积只是一种计罚方式,并不改变“一次”处罚的性质。刑法里也有数罪并罚的计罚方式。此外,在一次行政处罚里,也可以有多种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吊照吊证等,这也仍是一次处罚。所以,“按日计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多罚原则。
  第二,“按日计罚”会不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日计罚”会不会给地方带来压力,会不会因为重罚让一些企业破产而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处罚对于经济的一定影响是肯定的。任何行政处罚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要保护环境,就要负出一定的代价,可能要牺牲一时一地的一定GDP。在权衡追究法律责任产生的成本时,要着眼于长远效益,要看环境、生态对经济的长远影响,更要看对人的健康的影响。如果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环境保护,那么肯定会要付出暂时的GDP代价, 但由此带来环境、生态和人的健康的效益要多得多。我们应通过比较成本收益,决定是选择罚还是不罚,是选择哪种处罚方式。我们究竟是要一时一地的GDP,还是要一个好的生态、生活环境?地方政府要想两者都得,短期内不付出些经济成本恐怕是不可能的。“按日计罚”也并不一定会导致企业破产和影响社会稳定,这要看企业对环境、健康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自身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环境和威胁人的健康,那么这种企业肯定是要关闭的,如果不关反倒会引发社会安定问题;如果是企业自身对环境问题认识不够、故意违法,那么就是其它手段,如吊销执照、关闭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不是“按日计罚”这种处罚手段本身的问题。
  第三,有些人质疑“按日计罚”将滋生权力滥用问题。“按日计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构过大的权限,行政机构可能为了多罚款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是让相对人违法时间长了再处罚。应该说,在现行体制下有这个可能,但这个问题可以靠完善行政处罚罚款“收支两条线”和加强内部行政责任制度来解决。另外,我们还有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行政执法今后会越来越透明,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可以避免。因此,所谓“按日计罚”滋生权力滥用问题是体制安排问题,并不是“按日计罚”本身不可避免的先天性缺陷。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按日计罚”可以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也可以规范执法者的权力。
  综上所述,“按日计罚”是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其可行与否要依赖于对于实施处罚效果的总体评估,依赖于我们对环境、健康保护程度的倾向性。如果我们确实立志于解决目前中国的环境违法与环境污染问题,那么更严厉的处罚方式完全是可以考虑的。“按日计罚”本身并不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冲突,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施。但是必须明确,“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追究手段,本身也有其局限性,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违法问题。它必须与其它环境法律责任手段结合才能发挥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的问题的认识,通过法律规范这一处罚手段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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