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初步看来,受雇于政府通讯总部的文官(全国性工会的会员)至多在1983年12月合法地期待他们将继续享有该会员的好处,合法地期待将由工会代表其与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就改变雇佣关系进行磋商。因而,但又只是初步看来,大概在公法的“程序适当”名目之下,他们有权在行政决定撤销该好处之前与全国性工会进行沟通,这样他们就能知悉撤销的理由,工会也有机会对此加以评论。[34]
在该判词后面,迪普洛克勋爵又明确指出,合法期待的原则与“与‘听取意见的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5]很明显,这里所提供的保护只是程序性保护而已。鉴于这一判例的重要性,其对于合法期待保护方式的影响亦更为深远。
直到1994年11月,合法期待的实体性保护才稍有转机。在女王诉农业、渔业与食品部案(Hamble Fisheries案)中,赛德莱法官(Sedley J.)指出,
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挫伤对决定者将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合法期待比挫伤申请人将在行政决定者决定是否采取特定步骤之前听取意见的合法期待更公正。这一原则并不敢限制公共机构履行其公共职责。因为任何个人都不能因为其个人的特定情况而合法地期待公共职责不再履行或者被扭曲。正如我在后面希望显示的那样,合法性自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用来测定期待的法律与政策内涵之间是否成比例的。毫无疑问,这就是为什么成立一个申请人将被听取意见的合法期待要比成立一个行政决定者将作出某特定结果的合法期待更容易。但是在我的判断中,公正原则同样统制这两种情形。[36]
他接着说,
不仅必须给个人程序上的机会去说明为什么政策变更不应该影响到他,而且行政也受制于实体性的要求,如果变更政策无视个人先前的期待,就必须要有一个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存在。[37]
然而,这一实体性保护的做法和说法在随后的女王诉内政部大臣案(Hargreaves案)中被推翻。比尔(Pill)勋爵认为,
赛德莱法官在Reg. v.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Ex parte Hamble (Offshore) Fisheries Ltd. [1995] 2 All E.R. 714要求更大的权力来审查一个决定实体内容的公正,我认为原则上是错误的。[38]
直到1999年,上诉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女王诉东北德文郡卫生局案(Coughlan案)[39],合法期待的实体性保护又重新建立起来。但是未就Hargreaves案发表意见。2001年的女王诉纽汉伦敦市区议会案则明确推翻了Hargreaves案法院的观点。施曼(Schiemann)勋爵指出,
历史表明,宽泛的模式能在个案中产生公正结果,但后来看来它不必要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法院早先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Hargreaves [1997] 1 WLR 906中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法院只能保护程序性的期待而不能保护实体性利益的期待,那是个错误的架构。这正是法院在R v. North and East Devon Health Authority, Ex p Coughlan [2001] QB 213中所表达的观点。[40]
但也有很多学者对反对实体性保护的看法进行反驳。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对期待进行实体性保护时实际上并没有处理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问题。法院并不关心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明智。如果不是那样的话,那法院就卷入了决定的是非曲直之中。实体性保护并不要求那样,它仅仅要求,没有例外情况时,引起期待的公共机构应该满足这种期待。[41]也有学者认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以某种方式行使其裁量权后,如若法院用自己的有关裁量权应如何行使的观点取代行政机关的观点,以此来对行政进行干预,这在
宪法上是不适当的”。但是,有时案件本身是无法给予程序保护的,比如紧急情况、涉及某种秘密。已经公布的宣告内容应予适用,除非存在证据证明背离是正当的。法官这时才给予实体纬度的保护。既然公共机构既可面向未来改变其政策的实体内容,又可以基于特殊的原因在此种情形下不适用最初的政策,这里即不存在司法对决策的是非曲直的不当僭越。[42]
综观之,两大法系对于信赖的保护逐渐将实体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熔于一炉。这里可以大致绘出两大法系信赖的保护方式图示。
实体性保护
程序性保护
信赖保护方 式
存续保护
财产保护
遵循承诺等的既定程序
实体性保护请求权(正当程序)
具体的信赖客体的不撤销
抽象的信赖客体的不溯及
过渡条款的设立
公权力的失效
三、欧盟法对信赖保护方式的调和
欧盟法在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之间扮演着一个中间的角色。欧洲法院在1978年就宣布保护合法期待的原则构成了“欧共体法律秩序的一部分”。[43]在1999年,它较为详明地阐述了对保护合法期待原则的态度。欧洲法院指出,保护合法期待是欧盟法的一般原则,它来源于各成员国共同的法律传统;合法期待的范围及其适用的条件由国内法来确定;但是在国家层面上适用该原则的主体须遵循平等原则、欧盟法有效性原则,尊重欧盟利益;欧洲法院有权限制国家法制的自治,要求承认合法期待,甚至直接国内法条款的适用。[44]在保护方式上,它通过了采用德国法的一些概念又舍弃了德国法的另一些概念,在传统上限制法院监督行政权的作用的法律体系与法院甚至有成文
宪法为依据的对行政行为实施彻底和实体性审查的法律体系之间寻求中间领域。[45]
(一)欧盟法的程序性保护
在程序性保护方面,在欧盟法上,撤销和修改授益性行政决定要求通知相对人,并至少提供一个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46]对期待的程序性保护比法国更发达,但又不及英国宽广。在行政背离了对私人一定结果的承诺时,不存在提供听证的义务。在个案中背离一般政策或实践,程序性期待与实体性期待的差别也是很重要的。在特定基础上对欧盟政策进行一般性的改变,不存在咨询或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47]